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热线:13686380627。 因走在小区人行道上踩到香蕉皮,年过八旬的王大爷摔伤导致右踝关节骨折。于是,经过查阅小区监控后王大爷向龙湾法院起诉,向扔香蕉皮的吴女士索赔相关损失。经过温州两级法院审理,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吴女士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赔偿19461元。 2020年3月22日下午,被告吴女士带小女孩到原告王大爷居住的小区游乐场玩耍,吴女士将吃剩的香蕉皮随手扔在人行道边的小草丛上,香蕉皮弹回落在人行道边上,之后,原告王大爷不小心踩上人行道上的香蕉皮而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花费医疗费31639元、辅助器具797元。被告吴女士乱扔香蕉皮属于有损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同时存在危害不特定公众身体健康危害而放任为之,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且其行为与造成原告的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吴女士理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经综合考量本案事故发生的经过,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确定被告吴女士承担原告损失60%的过错责任。一审判决后,被告吴女士不服判决结果,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上诉人吴女士乱扔香蕉皮属于有损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该行为同时存在危害不特定公众身体健康的安全隐患。对他人因此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60%的责任适当。吴女士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明、和谐、诚信、友善”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作为我国公民,应当时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公民,不随手扔垃圾、不随地吐痰,这不仅是我们维护环境干净整洁的责任,也是我们文明的体现。虽从一般意义上来理解,不文明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否定结果,仅仅属于道德谴责范围,但若因不文明行为产生了损害后果,那么该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吴女士未能遵守有关不随手扔垃圾的文明要求,随意丢弃香蕉皮,忽视了由此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从而导致王大爷滑倒受伤。因此,作为行为人的吴女士承担了近2万元赔偿责任,于情于理,吴女士为其行为付出了代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免责声明】:山东民商事刑辩专业律师李一磊律师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我是山东地区的律师,我姓李,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律师热线:13686380627,0535-7060655,如果您这边想要得到更专业的回复,请点击一下链接,进行付费咨询,希望用我的专业能及时的帮助到您。 律师官网:http://www.lawbang.com/index.php/wap-index-payconsult-id-184509.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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