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路伤人 管理者担责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0-09-15 19:21) 点击:882 |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法冠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申某的委托,并指派本人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庭前听取了委托人及证人的陈述,查阅了案卷材料,又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裁判本案时参考、采纳: 一、被告对原告侵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007年4月10日,原告骑电动车沿工业南路副道自东向西行驶,在小鸭集团东300米,被被告管理的无盖自来水管道井口绊倒摔伤,路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通知了原告的同事,事后经12319确认,此井盖的管理人为济南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事故发生后,原告亲属及同事多次到被告的管线管理处,协商赔偿事宜,管线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对事故发生及责任承担无异议,只是在赔偿数额上双方未达成一致,另外,根据济南市急救中心急救病历卡、证人王松、李莹、薛立强的证言,门诊及住院病历,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均能证明被告对原告造成侵权的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作为井盖的管理人,有及时维护、管理井盖的义务,保证道路的安全畅通,保障过往车辆及行人安全通行,因管理、维护瑕疵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对原告侵权对原告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照相费等共计78173.95元 事故发生后,原告经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984.95元,原告治疗出院后,经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5984.95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残疾赔偿金48768.00元。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还应当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照相费等。 原告的以上诉求正当、合法、有据,请法院予以支持。 山东法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 李玉岗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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