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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成功案例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0-09-04 18:04)    点击:995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援助单位:山东法冠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李玉岗  律师

案情简介

20083 141330张某(男,34岁)持370102197310012917驾驶证,酒后驾驶鲁AK3812号轿车,沿S10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S102线21.5公里处,适遇邢某某(男,46岁)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邢某某受伤,两车损坏。

经交警勘查现场,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于200858日作出济公交认字[2008]0001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邢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双方的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程度大小,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邢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邢某某在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13天,花费医疗费21000余元,张某先行垫付邢某某医疗费17000元,出院后,经医院诊断:邢某某左胫腓骨骨折、左耳廓挫裂伤、外伤性头痛、头部软组织搓擦伤。之后,张某拒绝赔偿邢某某的其他损失。

因邢某某家庭经济困难,遂到济南市历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参与交警队的调解或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所对其进行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

济南市历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法冠律师事务所李玉岗律师为法律援助申请人邢某某的调解或诉讼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接案后,立即开展工作。第一,听取了申请人对案件情况的陈述,详细了解当事人的家庭及收入等情况;第二,为当事人列明证据材料清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第三,多次联系被告及承办警官协商民事赔偿事宜;第四,为当事人委托有关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评残,为调解赔偿提供法律依据,援助律师多次与申请人到交警队参与了与对方的调解,最终在交警队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承办结果

在援助律师的多次参与下,经交警队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1、张某赔偿邢某某的医疗费:21935.86元(住院治疗费)、6000元(后续治疗费)。张某承担17935.86*70%=12555.10+10000=22555.10元;2、张某赔偿邢某某的伤残补助金:14265*20*0.1=28530,护理费:50*40+60*13=2780,住院伙食补助费:13*10=130,误工费:63*266=16758,鉴定费:1200,以上合计71953.10元由张某赔偿邢某某。

   

本案属于典型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最重要的是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计算要准确承办律师接案后,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了解案情,并要求当事人将证据材料补充完整,与承办警官交换案件意见,为当事人列明了赔偿清单,及时提交给交警队,并准时、多次参与了赔偿调解,最终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援助律师的工作和案件处理结果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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