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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景玉
李景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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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030899113437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北-廊坊
  • 手机:13832609876
网站公告

李景玉主任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时担任廊坊市政协委员、廊坊市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廊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副主任。

李景玉律师,2008年被廊坊市司法局、廊坊市律师协会共同评为“廊坊市十佳优秀律师”称号;2012年被廊坊市人民政府评为“廊坊市精神文明建设文明标兵”称号;2013年被廊坊市司法局评为“2013年度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称号。李景玉律师现受聘担任的社会职务还有廊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廊坊市信用管理协会常务理事、廊坊市工商联合会特聘律师、廊坊市律师协会青年委员会主任、廊坊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廊坊日报、廊坊都市报、廊坊电视台法律专栏特约嘉宾。

    李景玉律师现担任的顾问单位主要有: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河北汇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廊坊科森电器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油气井测试分公司;河北容祥担保有限公司;廊坊市旅游局;廊坊市规划局;廊坊市规划设计院;重庆天赐温泉集团固安天赐京南温泉有限公司;香河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清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三乐金属涂装有限公司;廊坊中油郎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廊坊龙海木业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廊坊市京安专修学院;廊坊市明尚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明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明尚投资有限公司;华润廊坊医药有限公司;廊坊市迎宾馆;廊坊市钜晟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中谷粮保设备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原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廊坊银捷工贸有限公司;廊坊市富泉塑粉有限公司;廊坊市金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多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李景玉律师执业竞争原则:以对法律的精准理解,用最专业的技巧和丰富经验为委托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李景玉律师业务专长:专业为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提供公司并购、重组、股权结构调整等非诉法律业务;代理疑难民事、商事案件;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人事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代理知识产权案件等。

  联系电话:0316-2185589/13832609876

电子邮箱lijingyu001@aliy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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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婚情形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11 04:28)     点击:213

案情:
  王某、蔡某经人介绍于2003年农历2月9日相识,同年10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2004年2月29日生育一女取名蔡甲。2005年9月13日,二人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9月,因家务琐事生气后,二人开始分居。现蔡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女儿现随被告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先已处分居状态,且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于调解过程中曾表示同意离婚,说明两人之感情确已破裂且已无和好可能,因此,对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女的抚养问题,因婚生女现随被告生活,故本着尊重婚生女生活现状及从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更为有利之因素考虑,婚生女目前以仍暂由被告抚养为宜,但原告依法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法院判决后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上诉人蔡某上诉称,原审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已和他人同居生活,已构成重婚。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精神损害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蔡某诉称被上诉人王某已和他人同居生活,已构成重婚,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上诉人蔡某仅有诉称,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抚养费问题,一审根据被上诉人的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判令被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110元符合客观实际,亦无不当。
综上,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重婚情形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其中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请求方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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