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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景玉
李景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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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030899113437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北-廊坊
  • 手机:13832609876
网站公告

李景玉主任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时担任廊坊市政协委员、廊坊市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廊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副主任。

李景玉律师,2008年被廊坊市司法局、廊坊市律师协会共同评为“廊坊市十佳优秀律师”称号;2012年被廊坊市人民政府评为“廊坊市精神文明建设文明标兵”称号;2013年被廊坊市司法局评为“2013年度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称号。李景玉律师现受聘担任的社会职务还有廊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廊坊市信用管理协会常务理事、廊坊市工商联合会特聘律师、廊坊市律师协会青年委员会主任、廊坊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廊坊日报、廊坊都市报、廊坊电视台法律专栏特约嘉宾。

    李景玉律师现担任的顾问单位主要有: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河北汇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廊坊科森电器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油气井测试分公司;河北容祥担保有限公司;廊坊市旅游局;廊坊市规划局;廊坊市规划设计院;重庆天赐温泉集团固安天赐京南温泉有限公司;香河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清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三乐金属涂装有限公司;廊坊中油郎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廊坊龙海木业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廊坊市京安专修学院;廊坊市明尚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明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明尚投资有限公司;华润廊坊医药有限公司;廊坊市迎宾馆;廊坊市钜晟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中谷粮保设备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原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廊坊银捷工贸有限公司;廊坊市富泉塑粉有限公司;廊坊市金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多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李景玉律师执业竞争原则:以对法律的精准理解,用最专业的技巧和丰富经验为委托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李景玉律师业务专长:专业为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提供公司并购、重组、股权结构调整等非诉法律业务;代理疑难民事、商事案件;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人事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代理知识产权案件等。

  联系电话:0316-2185589/13832609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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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单独改变孩子的姓氏吗?另一方可以以此为由拒付抚养费吗?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11 04:27)     点击:236

案情:
  刘女士与崔先生因感情破裂离婚,当时年仅2岁的儿子崔某某由刘女士抚养,崔先生每月承担儿子抚养费300元。后刘女士与王先生再婚,儿子崔某某随母亲和继父一起生活。后因给儿子急着办户口,刘女士未经前夫崔先生同意擅自将儿子姓名改为王某某,崔先生得知后拒绝支付抚养费。刘女士便以儿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以其儿子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夫崔先生按月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争议焦点:
  刘女士认为,作为孩子的母亲有权利改变孩子的姓名,而作为孩子亲生父亲的崔先生是应当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
  崔先生认为,我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是有条件的,就是孩子必须随我的姓氏,否则,我就没有义务支付抚养费。
律师解疑:
  首先,姓氏权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既然姓氏是子女自己的权利,那么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随意改变子女的姓氏都是不对的。虽然《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这仅限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后则在一定范围内有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所以,离婚后因擅自变更子女姓氏引发纠纷的,责任方将承担恢复子女原姓氏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刘女士在没有征得崔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儿子的姓氏改为继父的姓氏,是违反上述规定的,应责令刘女士恢复孩子的原姓氏。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其对孩子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即使是在离婚后,这种法定义务仍要履行,所以,本案中,崔先生因孩子姓氏发生变更便拒付抚养费的做法是不妥的。
综上,律师建议,夫妻在离婚后,如果想改变子女的姓氏,需在父母均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变更,否则,就面临着承担恢复子女原姓氏法律责任的问题;最后,想说明的一点就是无论孩子的姓氏是否发生改变,作为父母的任何一方对孩子法定的抚养义务是不会改变的,当然,也不得以子女姓氏发生改变为由拒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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