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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景玉
李景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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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030899113437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北-廊坊
  • 手机:13832609876
网站公告

李景玉主任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时担任廊坊市政协委员、廊坊市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廊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副主任。

李景玉律师,2008年被廊坊市司法局、廊坊市律师协会共同评为“廊坊市十佳优秀律师”称号;2012年被廊坊市人民政府评为“廊坊市精神文明建设文明标兵”称号;2013年被廊坊市司法局评为“2013年度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称号。李景玉律师现受聘担任的社会职务还有廊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廊坊市信用管理协会常务理事、廊坊市工商联合会特聘律师、廊坊市律师协会青年委员会主任、廊坊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廊坊日报、廊坊都市报、廊坊电视台法律专栏特约嘉宾。

    李景玉律师现担任的顾问单位主要有: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河北汇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廊坊科森电器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油气井测试分公司;河北容祥担保有限公司;廊坊市旅游局;廊坊市规划局;廊坊市规划设计院;重庆天赐温泉集团固安天赐京南温泉有限公司;香河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清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三乐金属涂装有限公司;廊坊中油郎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廊坊龙海木业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廊坊市京安专修学院;廊坊市明尚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明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明尚投资有限公司;华润廊坊医药有限公司;廊坊市迎宾馆;廊坊市钜晟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中谷粮保设备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原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廊坊银捷工贸有限公司;廊坊市富泉塑粉有限公司;廊坊市金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多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李景玉律师执业竞争原则:以对法律的精准理解,用最专业的技巧和丰富经验为委托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李景玉律师业务专长:专业为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提供公司并购、重组、股权结构调整等非诉法律业务;代理疑难民事、商事案件;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人事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代理知识产权案件等。

  联系电话:0316-2185589/13832609876

电子邮箱lijingyu001@aliy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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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圈骂人是否侵犯名誉权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11 04:24)     点击:181
2014年2月份,张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结婚十五年的妻子王女士离婚,但在王女士坚持不离的情况下,最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王女士一直怀疑丈夫离婚是因为有了外遇,故处处提防丈夫,希望寻找证据。某天,王女士在丈夫的手机里面发现了几张吴女士的照片,二十几岁,长得非常漂亮,故王女士认为,张先生之所以和自己提出离婚,都是因为吴女士的关系,一气之下,便多次将吴女士的照片发至微信朋友圈,还附上吴女士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大段的贬损文字。经过微信圈朋友转载,吴女士看到了该信息。吴女士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王女士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应当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王女士否认自己侵权,其只是将吴女士插足其家庭的不道德行为告诉自己的朋友,并非捏造事实,因此不属于侵犯吴女士的名誉权。

  律师分析: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公民有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贬损权利人的名誉权。微信作为当前网络流行的信息交流平台,在信息传播和交流方面具有快捷、便利、覆盖面广的特点,一旦发表,即可能不以作者的意志为转移地被广泛传播。王女士未经当事人许可,多次公开发表对吴女士贬损和侮辱的言词,且直接将吴女士的姓名、相片、真实的工作单位等个人身份信息,通过微信暴露于公共网络,将吴女士予以公开批判,其行为客观上导致了吴女士社会评价的降低,吴女士的名誉势必受到相应的贬损。故王女士的行为属于侵犯吴女士的名誉权,应当对吴女士赔礼道歉。但吴女士向法院主张的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过高,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根据王女士的过错程度,名誉影响程度,具体侵权情节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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