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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景玉
李景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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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030899113437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北-廊坊
  • 手机:13832609876
网站公告

李景玉主任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时担任廊坊市政协委员、廊坊市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廊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副主任。

李景玉律师,2008年被廊坊市司法局、廊坊市律师协会共同评为“廊坊市十佳优秀律师”称号;2012年被廊坊市人民政府评为“廊坊市精神文明建设文明标兵”称号;2013年被廊坊市司法局评为“2013年度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称号。李景玉律师现受聘担任的社会职务还有廊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廊坊市信用管理协会常务理事、廊坊市工商联合会特聘律师、廊坊市律师协会青年委员会主任、廊坊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廊坊日报、廊坊都市报、廊坊电视台法律专栏特约嘉宾。

    李景玉律师现担任的顾问单位主要有: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河北汇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廊坊科森电器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油气井测试分公司;河北容祥担保有限公司;廊坊市旅游局;廊坊市规划局;廊坊市规划设计院;重庆天赐温泉集团固安天赐京南温泉有限公司;香河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清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三乐金属涂装有限公司;廊坊中油郎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廊坊龙海木业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廊坊市京安专修学院;廊坊市明尚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明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明尚投资有限公司;华润廊坊医药有限公司;廊坊市迎宾馆;廊坊市钜晟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中谷粮保设备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原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廊坊银捷工贸有限公司;廊坊市富泉塑粉有限公司;廊坊市金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多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李景玉律师执业竞争原则:以对法律的精准理解,用最专业的技巧和丰富经验为委托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李景玉律师业务专长:专业为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提供公司并购、重组、股权结构调整等非诉法律业务;代理疑难民事、商事案件;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人事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代理知识产权案件等。

  联系电话:0316-2185589/13832609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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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相互追打致害,学校应否承担责任?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11 04:21)     点击:187

案情:

叶威与赵岩均系某小学6年级学生。某日课间休息时,二人在校园内互相追打,赵岩追赶叶威,叶威摔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疗费用3000余元。叶威父母以叶威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岩和学校赔偿。

争议焦点:

叶威的父母提出,赵岩追打叶威致叶威倒地摔伤,赵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只要学生进入学校,监护权就由家长转移到学校。所以学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校方提出,叶威在课间休息时与赵岩嬉闹,造成叶威受伤,对于叶威的损害后果,叶威和赵岩均有过错,应负同等责任。校方对此损害后果,事先无法预料,也没有过错,因而不应承担责任。

赵岩的父母提出,对于叶威所受的人身损害,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律师解疑: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应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学校在这种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责任只能是过错责任,即只有学校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时,学校才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本案中,叶威与赵岩在课间休息时相互嬉闹,致使叶威受伤,作为学校是无法预料的,也非因违反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学校对叶威的摔伤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

其次,叶威的父母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校方对叶威的人身损害应给予赔偿的观点是错误的,监护权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是一种法定权利,我国法律对其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父母的监护权利仍存在,并未转移至学校,故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存在监护关系,且不存在过错,所以无需对叶威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最后,叶威的人身损害是由于二人相互追打所致,对于损害结果,二人均有过错,过错程度和对损害结果的作用大小相当。因此,二人均应按照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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