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间相互追打致害,学校应否承担责任?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11 04:21) 点击:187 |
案情: 叶威与赵岩均系某小学6年级学生。某日课间休息时,二人在校园内互相追打,赵岩追赶叶威,叶威摔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疗费用3000余元。叶威父母以叶威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岩和学校赔偿。 争议焦点: 叶威的父母提出,赵岩追打叶威致叶威倒地摔伤,赵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只要学生进入学校,监护权就由家长转移到学校。所以学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校方提出,叶威在课间休息时与赵岩嬉闹,造成叶威受伤,对于叶威的损害后果,叶威和赵岩均有过错,应负同等责任。校方对此损害后果,事先无法预料,也没有过错,因而不应承担责任。 赵岩的父母提出,对于叶威所受的人身损害,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律师解疑: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应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学校在这种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责任只能是过错责任,即只有学校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时,学校才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本案中,叶威与赵岩在课间休息时相互嬉闹,致使叶威受伤,作为学校是无法预料的,也非因违反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学校对叶威的摔伤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 其次,叶威的父母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校方对叶威的人身损害应给予赔偿的观点是错误的,监护权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是一种法定权利,我国法律对其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父母的监护权利仍存在,并未转移至学校,故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存在监护关系,且不存在过错,所以无需对叶威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最后,叶威的人身损害是由于二人相互追打所致,对于损害结果,二人均有过错,过错程度和对损害结果的作用大小相当。因此,二人均应按照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