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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景玉
李景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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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030899113437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北-廊坊
  • 手机:13832609876
网站公告

李景玉主任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时担任廊坊市政协委员、廊坊市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廊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副主任。

李景玉律师,2008年被廊坊市司法局、廊坊市律师协会共同评为“廊坊市十佳优秀律师”称号;2012年被廊坊市人民政府评为“廊坊市精神文明建设文明标兵”称号;2013年被廊坊市司法局评为“2013年度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称号。李景玉律师现受聘担任的社会职务还有廊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廊坊市信用管理协会常务理事、廊坊市工商联合会特聘律师、廊坊市律师协会青年委员会主任、廊坊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廊坊日报、廊坊都市报、廊坊电视台法律专栏特约嘉宾。

    李景玉律师现担任的顾问单位主要有: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河北汇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廊坊科森电器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油气井测试分公司;河北容祥担保有限公司;廊坊市旅游局;廊坊市规划局;廊坊市规划设计院;重庆天赐温泉集团固安天赐京南温泉有限公司;香河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清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三乐金属涂装有限公司;廊坊中油郎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廊坊龙海木业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廊坊市京安专修学院;廊坊市明尚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明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明尚投资有限公司;华润廊坊医药有限公司;廊坊市迎宾馆;廊坊市钜晟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中谷粮保设备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原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廊坊银捷工贸有限公司;廊坊市富泉塑粉有限公司;廊坊市金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多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李景玉律师执业竞争原则:以对法律的精准理解,用最专业的技巧和丰富经验为委托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李景玉律师业务专长:专业为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提供公司并购、重组、股权结构调整等非诉法律业务;代理疑难民事、商事案件;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人事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代理知识产权案件等。

  联系电话:0316-2185589/13832609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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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几种协议的效力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11 04:16)     点击:222

现在离婚率普遍上升,夫妻双方维权的法律意识也在普遍提高,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咨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书写的某种协议是否有效、是否会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某些协议有效,某些协议就是无效的,下面我们可以分析一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几种常见的协议的效力。

一、借款协议

一般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如果双方没有书面约定的,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有夫妻一方给另一方打个借条,当双方离婚时产生纠纷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就会以借条为证据要求另一方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这种协议是否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的书面约定呢?这种协议受法律保护吗?如果仅从字面上看,则不能直接得出该协议就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的结论,如果从法理上推断,该协议的内容就是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情况,因此,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的误解,则《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的规定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条明确规定了这种夫妻间约定的借款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

二、过错补偿协议

现在夫妻中有很多一方存在有婚外情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因此,有些夫妻一方为了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要求另一方给自己写一份保证书,要求如果有出轨行为,则在离婚时要补偿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那这种协议是否有效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此规定来看,该协议正是该条款的体现,无过错方当然有权利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因此,该协议有效吗,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协议同样给权利人附加了一种义务,也就是举证证实对方存在过错的义务,如果没有证据,则该协议显然就失去了受保护的法律基础。

另外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四种赔偿的法定情形,但如果约定了有婚外情等行为的,则不在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中,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只是考虑对方有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的义务的行为,这种情况下过错程度相对来讲要比第四十六条的过错程度要小,因此会根据双方实际共同财产情况确定由无过错一方适当多分,如果双方约定的协议明显与实际不符的话就不会得到全部支持的。

三、离婚补偿协议

有的夫妻在结婚或者婚后双方感情很好的情况下,为了维持这种夫妻关系的存续,往往女方会要求男方给自己写份保证书,要求如果男方与女方离婚,那么男方就需要支付给女方一定的金钱。这样的协议有效吗?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根据《婚姻法》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绝对禁止他人干涉婚姻自由,因此结婚是自由的,同样离婚也是自由的,并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行为也要遵循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这种离婚补偿协议很明显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和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这种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婚前约定的协议多种多样,因此,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遇到此类问题时,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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