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某厂诉朱某、昆明市某商店不正当竞争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4-21 11:37) 点击:240 |
---“金某”商标诉“全某”商标不正当竞争,法院判赔5.6万元!
【撰文】本案原告河南省某厂代理人 李建明律师
【案情概要】 1997年6月被告朱某从河南订购床单坯布,委托河南某织布厂加工床单,该批床单的外包装上的图案、字体以及排列组合与原告河南省某厂“金某”(注册商标)被单的包装相近似。床单加工完成交付后, 被告朱某在昆明以昆明市某商店名义对外销售。原告河南省某厂发现后协商无果,发生纠纷。
【庭审争锋】 原告河南省某厂将被告朱某、昆明市某商店诉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原告诉称: 被告擅自使用与原告“金某”(注册商标)床单相似的“全某”作为其商品床单的名称,其商品的包装、装潢均仿冒原告的“金某”床单。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原告“金某”(注册商标)的商誉,导致原告“金某”(注册商标)床单在云南地区销量的下降,造成巨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朱某赔偿损失15万元。 2、被告停止侵害,销毁现有“全某”床单包装袋。 3、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 1、原告河南省某厂已经于起诉之前,就被告的同一行为向工商机关投诉,工商机关立案后,已经对被告作出了处罚。 2、根据一事不二罚原则,工商机关立案处罚后,法院不应当受理本案。 3、原告河南省某厂“金某”(注册商标)床单,不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4、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5、原告河南省某厂的损失与被告的行为无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 1、被告“全某”床单的名称、包装、装潢与原告河南省某厂“金某”(注册商标)床单近似,并导致一般注意力下的误认。 2、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昆明市某商店赔偿原告损失及费用¥56000.00 2、被告昆明市某商店停止侵害,在同等范围内消除影响。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昆明市某商店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本案原告河南省某厂诉讼代理人 李建明 本案是不正当竞争案,涉及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的认定;知名商品的认定;一事不二罚原则的理解和适用;行政处罚与民事诉讼的关系;原告是诉求有理有据,被告的辩解充分到位,庭审对抗性激烈,法院适用法律和对证据的采信适当,判决合理、公正。 【法律文书】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99)昆民终字第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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