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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建房摔伤 雇主房东担责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2-21 02:00)     点击:414

雇员在为他人建私房时摔伤,雇主和房东却相互推诿不给付医疗费。2月2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房东和雇主各承担20%和45%的赔偿责任,雇员自行承担35%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晨令受雇于被告王隆从事建筑业务。2011年6月28日,原告在为房东周洪装修私房时从6米多高的房上坠落受伤,经送泰和县中医院治疗住院42天,花去医疗费38784元。后经鉴定达到伤残7级,两被告支付3000元医疗费后对原告不管不问。被告王隆没有从业资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洪与王隆订立协议,周洪将其楼房加盖二楼隔热层工程交由王隆施工,并约定包工不包料,按每平方米35元计算工程款,其二人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张晨令由王隆叫至周洪建房处做工,其劳动报酬由王隆支付,王隆与张晨令形成雇佣关系。张晨令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王隆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周洪建造房屋,选任没有从业资质的王隆承揽施工,周洪对承揽人选任有过失,是造成张晨令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晨令明知其无从业资格,仍从事风险性大、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作业,应认定原告张晨令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对自己损失应自负部分责任。因此,原告张晨令自负35%的责任,被告周洪负20%的赔偿责任,被告王隆负4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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