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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征收,不服评估怎样救济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4-22 03:06)     点击:492
2010年11月,社区居民王希因旧城改造有340平方米的房屋被征收,当时,王希同意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出来以后,王希认为远远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甚至认为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不客观、不公正,不能接受。他先后七八次向房地产征收部门反映,都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到当地信访部门要求解决,被笼统告知按法律途径处理。究竟要先走哪条路径寻求救济,王希一直弄不清楚,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

  这是一个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结果有异议如何寻求救济途径的问题。

  依照2011年1月21日重新修订后公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征收评估大致可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和“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测算”三类,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是最常见的一种,王希遇到的也就是这类情形。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这里的“被征收房屋价值”,通常是指被征收的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不动产价值。其中建筑物的价值,包括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其他不动产包括围墙、假山、水井、烟囱、水塔等。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这一规定实际上包含两个救济程序:一是申请复核,二是申请鉴定。两个程序有先后顺序:先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才能申请鉴定。这充分体现了对被征收人利益的保护。

  当然,在评估过程中,如评估机构或房地产估价师不客观、公正,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可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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