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李慧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建议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4-05 15:11)    点击:1372
 

201111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了《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退市制度作为创业板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自创业板启动以来一直广受关注,市场对于创业板实施更加严格的退市制度寄予很高的期望。创业板作为一个全新的市场,没有历史包袱,尽快在创业板先行先试,探索建立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的退市制度,将有利于创业板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同时也将对主板退市制度的改革完善发挥探索及示范作用。此外,也有利于培育投资者和整个市场的风险意识,遏制投机炒作行为,形成以业绩为基础的投资理念,促进理性投资文化的建立,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从根本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现行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初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资本市场发展改革的逐步深化,现行退市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退市效率较低,退市难现象突出。目前的退市程序比较复杂,退市周期较长,存在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调节利润以规避退市的现象,导致上市公司“停而不退”,并由此引发了“壳资源”的炒作,以及相关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理性投资理念。

 创业板现行退市条件是在借鉴主板、中小板退市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按照现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目前创业板主要退市条件如下:(1)连续亏损;(2)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亏损;(3)净资产为负;(4)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5)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6)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7)公司解散;(8)法院宣告公司破产;(9)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10)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11)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上述退市条件在主板的基础上已经增加了净资产为负、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等三个退市条件。《方案》在上述基础上又增加了两个规范运作方面和市场效率方面的退市条件: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和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在退市标准的多元化和市场化方面又迈进了一步。

虽然《方案》是在吸取我国主板、中小板退市教训,并借鉴美国纳斯达克的成熟经验基础上,量体定制的适合我国资本市场实情的创业板退市规则,但在实践中要切实保护好中小投资者利益,避免恶意炒作和欺诈发行,需要投资者、券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各方努力,共同构建诚信的资本市场文化氛围。《方案》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并正式公布。

首先,针对目前高管减持套现的情况,强化发行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管转让股权的披露义务。因为禁售期不足以阻止高管减持的脚步,我国目前对高管转让股权达到股本总额一定比例才披露,这样给高管减持规避监管留下了空间,需要通过增强信息披露进行弥补,保障投资人的知情权。

其次,《方案》新增的“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退市的条款,在实践中很难实现。因为创业板股票面值低,估值偏高,市盈率虚高现象屡现不鲜,成交价低于面值是千载难逢的,所以该条款需要结合现状修订,才具有可操作性。

最后,加强投资者教育,促进投资者理性投资。由于投资者知识和经验参差不齐,需要对投资者分类指导,一般机构投资者比较专业,风险识别能力较强,需要对普通的自然人投资者进行入市指导,让具有不同投资经验的自然人接受不同层次的投资。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李慧律师提供“房产纠纷  股权转让  公司上市  公司并购  债权债务  金融证券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慧律师,李慧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李慧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1612409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李慧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长宁区律师 | 长宁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李慧律师主页,您是第9128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