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李慧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2-04-05 15:07)    点击:1349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新上市公司主体全额承继了原上市公司主体存在的未弥补亏损,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新上市公司主体将由于存在未弥补亏损而长期无法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和通过公开发行证券进行再融资对于上市公司因实施上述重组事项可能导致长期不能弥补亏损,进而影响公司分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现明确监管要求如下:

一、相关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二、相关上市公司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以弥补公司亏损的方式规避上述法律规定。

三、相关上市公司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年报中充分披露不能弥补亏损的风险并做出特别风险提示。

四、相关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披露全额承继亏损的影响并做出特别风险提示。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李慧律师提供“房产纠纷  股权转让  公司上市  公司并购  债权债务  金融证券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慧律师,李慧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李慧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1612409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李慧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长宁区律师 | 长宁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李慧律师主页,您是第9146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