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李慧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上海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2-03-22 15:38)    点击:1306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24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280元调整为145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1元调整为12.5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相关社会保险费由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24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280元调整为145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1元调整为12.5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相关社会保险费由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李慧律师提供“房产纠纷  股权转让  公司上市  公司并购  债权债务  金融证券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慧律师,李慧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李慧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1612409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李慧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长宁区律师 | 长宁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李慧律师主页,您是第9158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