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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转业安置何时落实?
我是袁玉文,1989年3月从湖南省、涟源市应征入伍,1991年入党,2002年转业,花都区民政局以本人档案不符合安置条件为由,拒不执行党和国家对军队转业人员的有关安置政策,至今没有安置,至今没有发给本人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2004年12月我向中央有关部门举报了事情的真实情况,违纪违规领导被处理后,当地政府对我打击报复。 2005年4月1日,广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以“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为罪名,对我劳动教养一年,关在广州市潭岗劳教所。我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2005年5月我向当地所属的白云区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我亲自把申诉材料交给白云区检察院领导杜主任(女)和柳处长(原花都区某部队政委,湖南人),由于白云区检察院不作为,至今没给我书面答复。 我认为我的档案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理由如下: 1.总政治部、民政部明文规定, 三级士官在部队干满10年以上就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2.士官的档案有严格的审批程序,转业士官档案由部队集中移交组统一向省安置办移交,由省安置办审查批准后移交市区民政局,省安置办给部队寄发《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如果我的档案不符合安置条件,档案不可能到花都。 3.省安置办经审查, 有粤安字(2002)第046号,接收安置通知书,“126师部队志愿兵袁玉文同志符合转业和接收安置条件,同意接收安置”。 4. 花都区民政局说我是“驻地婚”与省安置办自相矛盾,这是不成立的。 5. 2002年我到花都区民政局报到,民政局当时是隐瞒事实真相,没将真实情况告诉我(戴延良未经殡仪馆领导同意,私开接收证明)。 二十年前,我怀着报效祖国,献身国防的远大理想,走进部队这所大学校。我在部队服役13年,曾为部队建设流下了不少汗水。可转业后,当地政府没有安排我的工作,没有发给我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反而用卑鄙和残忍的手段对我劳动教养一年。请求花都区人民政府领导依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复查。 此致 敬礼 袁玉文 2014年9月12日
地区:广东-广州 分类:民事法律-劳动纠纷 提问时间:2014-11-27 17:44:27
提问者:ASK1417081467ez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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