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你好,,我们小区是滕州市石油公司的家属院,一共有50余家住户,其中有5排共20余家为两层带院的房子,有两排三层商品住房共36户.所有住家均通过房改房政策把房子过户到了个人名下,并缴纳了房改房的有关费用,但土地使用证是集体土地使用证,一直在公司里面,我们个人都没有土地使用证。如今我们小区面临拆迁,可补偿政策却不一样:带院的房子和商品房的一楼补偿按房产证的面积的1:1.3进行补偿,而我们商品房的二楼和三楼却按1:1进行补偿,请问李律师,这样的拆迁政策合法吗?另外我们小区的道路等公共面积是归我们住户所有,还是归石油公司所有,或者是归小区所在地的居委会所有?请给与解答为盼,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