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霞律师拆迁维权宝典之——法网恢恢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6-08 11:30) 点击:1733 |
山东拆迁系列十:被绳之以法的拆迁项目负责人 【事实概要】 徐莉莉(化名)在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金华路有房产一处,建筑面积逾53平方米,市场价值约35万元。2007年7月下旬,青岛市中企置业有限公司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开始对包括金华路在内的地块范围进行拆迁。由于对补偿安置事项达不成一致意见,徐莉莉一直未与中企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然而,徐莉莉的坚持并没有未帮她敲开理想补偿之门,反而将她的拆迁之旅推向了深渊——2008年9月下旬,中企置业有限公司派人用铲车将徐莉莉房屋拆除得干干净净。 之后,徐莉莉打110电话报警,青岛市公安局四方区公安分局杭州路派出所两名民警迅速出警,进行了现场勘察、拍照取证,并为徐莉莉做了报警笔录。然而,徐莉莉没有料到,这是一场“雷声甚大,雨点全无”的拉锯战的开端,因为在此之后的多半年时间里,徐莉莉及家人数次要求四方区公安分局及杭州路派出所进行刑事立案,但四方区公安分局及杭州路派出所始终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徐莉莉找到了盛廷律师事务所的李海霞律师,期望通过这名干练的律师的专业法律运作,自己房屋被非法强拆一事不再是一桩憋屈的“葫芦案”!时间的车轮依旧飞速碾过凡尘,宛若惊鸿一般。从2009年6月初接受委托到同年8月下旬案件全面告捷,李海霞律师果然不负重托,在其充满华光异彩的职业之路上再添一座丰碑。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 直面基层,寻求公安机关的救济 对案件细节了然于心之后,李海霞律师知道这一个案不可轻进求速,而应稳扎稳打。于是,她决定从四方区公安分局这一层级着手展开工作。6月上旬,一份字字斟酌、恰如其分的《刑事控告书》被提交给四方区公安分局,要求四方区公安分局依法追究中企置业有限公司故意毁坏房屋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但是,四方区公安分局抛出两点理由:①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是中企置业有限公司所为;②没有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无法确定案件性质,不同意进行立案侦查,也拒绝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书。 办案第二辑: 逐级而上,三申检察机关的监督 比照徐莉莉多半年的坚持却立案无果,四方区公安分局的处置方式并未超乎李海霞律师的预期,但这一基础性的步骤却是必不可少的,故而她“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初战落败之后,她并不慌乱,随即于2009年7月下旬向四方区人民检察院提交《请求贵院督促四方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的申请书》,请求四方区检察院履行立案监督职责,督促四方区公安分局予以立案,依法追究中企置业有限公司的刑事责任。不过,这一方略仍然未见情势转向明朗——四方区人民检察院以四方区公安分局未出具书面的不予立案决定书为由,不予行使监督立案的职责。 拆迁案件的疑难特性早已在身经百战的李海霞律师身上锤炼出一种锲而不舍的卫士精神,因此,得到否定答复的李海霞律师旋即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交《请求贵院督促四方区检察院依法履行立案督察职责的律师函》,请求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督促公安机关尽快立案,惩治犯罪。这一次的际遇有所改变,然而却非改良——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任何答复。 2009年8月上旬,李海霞律师将一封《请求贵院督促青岛市检察院及四方区检察院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责的律师函》提交至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请求山东省检察院督促四方区公安分局、四方区检察院及青岛市检察院履行职责,对徐莉莉房屋被违法强拆案件立案侦查,将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于法,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尽管这一次申请仍旧命途未卜,但李海霞律师相信,这是一个玉汝于成的渐变过程。而不久之后的结局也印证了李律师的判断…… 办案第三辑:圆满终局,启动检察机关的公诉 继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交《请求贵院督促青岛市检察院及四方区检察院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责的律师函》之后,李海霞律师又将维权方略折回到公安系统内,向青岛市公安局提交了《请求贵局督促四方区公安分局履行职责的律师函》,请求青岛市公安局督促青岛市公安局四方区公安分局履行立案侦查职责,将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于法,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所谓“长风破浪会有时”,2009年8月中旬,四方区公安分局正式对徐莉莉房屋非法强拆案立案侦查,并该月下旬日将中企置业有限公司负责涉案拆迁项目的负责人王某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拘留。后王某对非法强拆徐莉莉房屋的事实供认不讳。9月中旬,四方区公安分局对王某作出《提请批准逮捕书》,并连带案卷资料一并移交至检察机关,正式进入追究王某刑事责任的法律程序。 【律师说法】 在现行拆迁管理条例的约束范围内,合法的强拆程序是被允许存在的,但必须限于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拆迁纠纷裁决予以强制执行与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强制执行权力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拆迁纠纷裁决所确定义务的行为两类情况。换句话说,合法的强拆是有强拆主体、强拆程序的限制的。 在拆迁实践中,庞大的拆迁利益往往以日为单位计算,因此,作为拆迁利益的追逐者,拆迁人一方将想方设法地力求减少这种时间成本。在欠缺自觉守法的拆迁活动中,身份各异的拆迁人更是无所不用其极。因此,对于“钉子户”或者有这个苗头的被拆迁人,拆迁人一方无疑是不乐意甚至是恼怒的。再进一步,就会出现恼羞成怒的拆迁人一方自行派员、雇佣涉黑人员甚至以政府部门联合执法的多种形式将拟被拆迁房屋夷为平地。也就是近年来频繁闯入人们视野的强势强拆!毫无疑问,这中间的大多数行为都是违法的。这种非法强拆的发生势必严重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但被拆迁人应当如何救济权利? 在本文中,笔者将在一般意义上对这个问题做一个实践层面的解答。通常情况下,非法拆迁房屋的都会给被拆迁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性质都会触犯刑事法律规范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有关规定,因为对于这类犯罪所要求的立案标准是损失在5000元以上,非法拆房所造成的损失很少有不超过这一标准的。 但是,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是,公安机关可能对被拆迁人的控告不予立案。遇到这种情况的被拆迁人可采取如下措施:①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同一级检察机关申请督促立案;②针对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③针对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这三项措施来说,可以按照①——②——③的顺序依次进行,也可以跳过①,按照②——③的顺序依次进行,还可以直接采取措施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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