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霞律师拆迁维权宝典之——行路难之行政复议新解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6-08 11:28) 点击:2642 |
贵州拆迁系列一:被成功复议的用地批复 【事实概要】 1969年,郭忠华(化名)从贵州省文化厅调入贵州省发改委工作。1976年,为居住方便郭忠华将文化局正规的单元配套房(面积约80平方米)与发改委的位于瑞金中路X号的房屋(面积约90平方米)进行调换,租金由机关每月从申请人工资中扣。 2007年4月上旬,郭忠华接到一份来自贵州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催迁通知》,要求其商谈拆迁事宜。原来,贵州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06年4月2日取得一办公楼、住宅、商场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在包括瑞金中路X号在内的区域内实施拆迁。不过,由于拆迁补偿标准过低,郭忠华一直未与拆迁人贵州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于2009年3月委托李海霞律师及张志同律师代行法律维权事宜。后,李海霞律师及张志同律师从贵阳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到:2003年12月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曾作出《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贵州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用地的批复》,将包括郭忠华房屋在内的4924余平米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分别划拨、出让给贵州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贵州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办案掠影】 佛教语录中有云:“若是作家战将,便请单刀直入,更莫如何若何。”其意旨在于:一旦认定了目标,便不绕弯子地采取积极措施以求速达。土地批复是整个拆迁项目的基本行政许可,其合法性对于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具有极强的撼动性。因此不难想见,李海霞律师及张志同律师的维权第一战略将定格在土地批复这个基本点上。 办案第一辑: 单刀直入的“批复”行政复议 经过对已掌握情况及对应法律事实的分析,李海霞律师及张志同律师于2009年5月中旬代委托人郭忠华向贵州省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在这份复议申请书中,张、李二律师直呈贵阳市人民政府所作《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贵州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用地的批复》的三大违法点:①未对征地批准文件进行公示;②未组织申请人等进行听证;③未严格审查申办用地批复的相关材料,请求予以撤销。 “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郭忠华行政复议之旅也充满崎岖坎坷:贵州省人民政府于2009年6月初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申请人郭忠华与房屋所在单位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关系为公房租赁关系,因此申请人郭忠华不具有单独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初战失利,何以为继? 办案第二辑: 山回路转的“不予受理”二进宫 未求得公平正义的人们,往往都会坚定不挠地去往法院这个“公平之宫”,因为对他们来说,法律是公平的同义语,法院则是分配公平正义的进行载体。这种追求公正的精神亦在本案中被张律师与李律师认真谱写:二律师于2009年6月中旬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原告郭忠华是涉案房屋的合法使用人,与涉案贵阳市人民政府的批复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2009年9月中旬,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肯定了原告郭忠华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从这一点来说,“不予受理”之诉是成功的。但是,这个成功并不彻底——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贵阳市人民政府所作批复是内部行政行为,被告贵州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处理结果正确为由,作出了维持判决。这番情境,又是一轮维权失意的“山重水复”! 面对“山重水复疑无路”的前路,李海霞律师及张志同律师代委托人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一“二次进宫”成就了郭忠华“峰回路转又一村”的命运转折——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中旬作出终审《行政判决书》,认为:一审法院确认郭忠华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支持,但判决维持贵州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应当予以纠正。故判决:一、撤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二、撤销贵州省人民政府所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三、贵州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郭忠华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后,贵州省人民政府向郭忠华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宣告了这一艰难的用地批复复议程序成功步入正轨。 【律师说法】 李白三首气势高昂、思维跳跃的《行路难》被后世称颂千古。尤其那一句“行路难,行路难!多歧路,今安在?”的迷离高歌,更是对艰难险阻的直白感喟。这种感喟在拆迁法律维权中也有着抑扬顿挫的写照。 对于公房承租人来说,他们一旦遇到拆迁,难免不会遭遇补偿安置的尴尬境遇。毫无疑问,公房承租人与普通意义上的承租人是决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大多数公房都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公房的承租人实际上是这一时代福利分房的承受者,其经济地位已经类似于房屋的产权人。也恰恰因为这个悬殊,拆迁公房时很多情况下都允许公房承租人直接获得拆迁补偿安置的做法。如果能够达到这种顺利签订协议得到补偿安置,一般是不会有什么问题出现的。可是,如果这种理想状态难产,拆迁纠纷出现,公房承租人就会陷入前面所说的尴尬境遇。因为根据现有拆迁法律规范,他们不属于被拆迁人,而只能被定性为承租人。 不过,即使有前述弊端的存在,公房承租人的利益仍然不得应拆迁而被损害。如果发生在拆迁活动中的立项批复、国有土地使用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拆迁许可、拆迁行政裁决等行政管理程序损及公房承租人对房屋、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公房承租人就有权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其诉权与被拆迁人是别无二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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