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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霞律师拆迁维权宝典之——破局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6-08 11:10)    点击:1683

北京拆迁系列五十四:违法拆房“悬案”缉凶何时启

【事实概要】

2009年11月中旬的一天,盛廷律师事务所那门庭若市的接待室里来了一名神色凝重的中年汉子。这名叫做钟可嘉(化名)向接待他的李海霞律师与杨念平律师徐徐道来他的拆迁苦旅:

钟可嘉一家住在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二西街,房子是京煤集团的公房,共5间房子、前后两个大院子和1个煤棚子。2008年,北京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泰公司”)为进行黑山、黑山三角地房改带危改项目建设,钟可嘉一家居住的公房被划入拆迁范围。

2009年春节过后,拆迁人昊泰公司委托的拆迁单位成源公司开始找钟可嘉谈房屋安置问题。钟可嘉一大家子在册人口四户,其母是残疾人,另三户每家一个下岗职工,因此他们要求四户分开补偿安置,3个两居,1个一居。对于这个要求,成源公司表示认同,但要求结算差价10万,并以办相关手续为由收走了钟可嘉等人的房本。钟可嘉一心只等着签协议住新房,却怎么也没有料到,不但房本将一去不复返,为他们全家遮风避雨半辈子的房屋也会在2009年4月16日这一天被夷为废墟一片。

房屋被拆之后,痛心之余的钟可嘉判断是昊泰公司或者成源公司故意拆毁了房屋,于是找到成源公司进行交涉。对方表示不让报警,可以多给些补偿。不过深知“私了”风险无限的钟可嘉还是选择了报警。接警后,派出所两名民警侦查了拆迁现场并进行了拍照与现场调查笔录。“无巧不成书”,警察现场侦查时发现废墟上竟然有人在实施清理工作。经询问,这些人是成源公司的,是受命于昊泰公司专程来清理现场的。这一刻,钟可嘉几乎坚信不疑:真相已然大白,他们一家的公道指日可待。

然而,钟可嘉左等右等也等不来将违法拆房人“法办”的结果。不明所以的他追问到公安局,得到的答复却是证据不足,三、五年内破不了案。而之前万事好说话的成源公司、昊泰公司也忽然翻脸不认人起来,要么避而不见钟可嘉,要么敷衍塞责,而且关于差价的部分也由10万涨到40万……房屋被拆,财物不知去向,报案无果,补偿无望——钟可嘉一家人凄凄惨惨戚戚的境况可以用“昨夜:风卷残云,雨凋碧树,雷惊梦中人。今晨:乌云蔽日,漫地凄凉,寒逼寂寥心”来形容!

半年时间很快过去,已尝尽拆迁之苦的钟可嘉终于悟出一个道理:单凭自己一腔愤怒,恐怕悲剧将是永远无法改变的事实了。于是,便有了文章开篇的那一幕……

尽听其详之后的李海霞律师与杨念平律师告知钟可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只有经过行政裁决程序,并且由人民法院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能实施强制拆迁行为。因此,钟可嘉房屋被拆一事必属违法,且行为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故意损坏财物罪,侦查部门依法应当进行立案侦查。二律师还告知钟可嘉,通过法律维权,定然能够使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使“迷途”中的公平正义最终归位。专业的剖析,第一次使得钟可嘉透过冷似银镜的现实,看到了一抔脆生生的希望。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阶:刑事控告当先

李海霞律师与杨念平律师介入案件之后,当即采取了正面突破刑侦僵局的手法——将一纸《刑事控告书》提交至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区公安分局,正式依法控告昊泰公司、成源公司等拆迁负责单位故意毁坏钟可嘉房屋的行为涉嫌触犯故意损坏财物罪,请求依法从速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以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刑事控告提起之后,案件并未立竿见影地变得一马平川起来,因为门头沟区公安分局以昊泰公司否认房屋是由其拆除为由拒绝对该案立案侦查,且不出具书面的不予立案的决定书。此路不通,李、杨二位律师的第一轮法律维权A计划须以B计划前赴后继……

办案第二阶:致函市公安局为继

鉴于门头沟区公安分局的消极怠行职责,李海霞律师与杨念平律师拟定的B计划为向北京市公安局提交督促门头沟区公安分局履行职责的《律师函》一份。在函中,二律师明列《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指出公安机关立案的法定标准并不包括“证明犯罪事实确实存在”的证据,而是“认为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明晰法规之同时,李、杨二律师还鞭辟入里地指出: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对违法拆房行为不立案、不侦查,使得拆迁单位有关责任人犯罪后得不到相应的法律制裁,逍遥法外,更加助长其嚣张气焰,一次又一次以身试法,从而导致暴力拆迁实践层出不穷严令不止。而且这种不作为等同于对犯罪行为的包庇,对被害人合法权利的二次侵害,属严重渎职违法行为。

法乃刚性,理乃柔性,李海霞、杨念平二律师刚柔并施,这一回的B计划是继续差强人意呢?还是走向称心如意呢?

办案第三阶:致函区公安局殿后

时至2010年1月中旬,B计划似乎仍然没有将立案僵局打破,不过李海霞律师与杨念平律师相信A、B两计划虽然双双失败,但应该已经起到了必要的铺垫作用——钟可嘉房屋被违法拆除一案虽然尚未立案,但已经进入对涉案各方进行询问调查及确定被损财物价值的侦查阶段且相关材料已悉数报至门头沟区公安分局法制科。离成功的距离已然很近,于是,二律师再展C计划,向门头沟区公安分局提交了《律师函》,阐明案件已经达到立案条件,请求该局给予立案并加快侦查进度,以推进侦查工作的进行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C计划的实施,终于使得“坚冰销尽还成水”,门头沟区公安分局法制科作出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破局成功!

【律师说法】

作为引向秩序的规范,法律乃在于打理社会人的日常杂事、政治和经济生活,乃是人创造和实践的制度,人是法律的考虑起点,即为人,则必然牵涉个人和社会感情、道理,一个成熟的法律制度,必然是法与理的融合与贯通。

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亦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无一不以明晰确定的条款强调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侵犯者必受法律追究。公民的房屋及其附属财务属于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基本构成部分,受到宪法、基本法的明确保护,此为法律对公民最为基本的财产的定位保护。从人情社会的角度来说,房屋是人们最为根本的生产生活资料,乃人们安生立命之本。因此,无论是法还是理的层面,房屋对于人们来说,都是极为重要的。

然而,在我国当代如火如荼进行着的拆迁活动中,偷拆、违法强拆人们房屋的行为比比皆是。而且,房屋被拆除的人们十有八九未得到合理补偿安置,有的租房度日,有的搭起了简易的棚子,有的寄人篱下,基本生活水平得不到丝毫的保障。而这个时候,被推向法律保护边缘地带的人们只得求助于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尔后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相应责任追究。可是,一旦遇到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情况时,法律的公正、人情的温暖都不属于这些无力的人们。因此,公安机关切应秉承依法办案的基本原则,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为天理、人情和国法融为一体的和谐大局给予应有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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