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霞律师拆迁维权宝典之——自撤记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6-08 11:02) 点击:1145 |
北京拆迁系列四十七:被撤销的责令拆房通知 【事实概要】 2009年5月,北京市拱辰街道一至五街建设改造项目动迁。在拆迁范围之内,郝卓雄(化名)承租有直管公房,且早年因家庭人口增多房屋空间紧张之故,经由产权单位同意后他还在承租公房外自行扩建了两间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过程中,拆迁人良乡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仅同意对公房面积进行产权置换,但仅就该部分置换的具体方案双方也没能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6月底,拱辰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办公室向郝卓雄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通知中称郝卓雄在承租公房外建房的行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属违法建设,特通知其立即拆除,并在7日内恢复地貌。这一纸通知将郝卓雄推向了寝食难安的焦虑之状,于是其委托了李海霞律师“保房卫权”。 【办案掠影】 办案唯一计:被起诉的通知书 正值七月流火,李海霞律师以委托人郝卓雄的名义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书》,诉称其建房时已经过房屋产权单位的同意,被告房山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作出涉案《通知书》所依据的事实错误,且房山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无权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和处理决定,如此僭越法定权限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这一兵来将敌型的起诉行为很快便帮助郝卓雄脱离了拆房险境——房山区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以后,于立案审查期间向拱辰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办公室核实了解相关情况,也告知其行为确实不合法。触到了违法压力的拱辰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办公室随后便以郝卓雄自建房屋已经有关部门认定为新的依据,向其作出了《关于撤销<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的通知》。 【律师说法】 行政机关责令身陷拆迁囹圄的被拆迁人拆房的现象在追求拆迁效率第一的时代是一种并不少见的现象。这些行政命令的作出者,有的时候是城管机关,有的时候是环卫机关,有的时候是被授权成立的拆迁管理办公室,有的时候是街道办事处,有的时候是基层政府,有的时候是国土资源部门。而作出这些行政命令的依据,则有的时候是违章建筑、违法建设、乱搭乱建、房屋占用土地已被征收征用、违反了环卫条例的相关规定,等等。无论是主体,还是依据,可谓之五花八门、流光溢彩。但是,这种混杂的现象背后,诉说着怎样的社会态势呢? 一者,民权与公权的反差。民权本应是社会之根本,公权源于民权,理应服务于民权。然而这种应然状态却被现实磕碰得千疮百孔,混乱状态下的公权力量膨胀到民权难以抗衡。一场拆迁往往能引来多方的利益角逐,而其中,被拆迁人是最遭挤兑的,且不说其拆迁信息的储备量之小,亦不论其补偿安置谈判地位之弱,仅仅只从其房屋在拆迁来袭后说不准会被哪个机关、哪个理由强行拆除这一个点来说,就可以将拆迁户最易被挤兑的命运基调阐释到位了。 二者,守法与执法的双失。有十六个字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是不陌生的,这十六个字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放在本文的整个思考领域来讲,有关于拆迁的法律规范虽有乏善可陈之处,但不至于太过捉襟见肘。拆迁行为是有法可依的。如果在实践中,大多数拆迁项目的拆迁双方当事人能做到每一个环节严格遵循既有实定法的规定,而拆迁前期行政许可各阶段乃至拆迁纠纷产生以后的裁决阶段、行政强拆阶段的每个行政机关又能都做到严格执法,那么当下就不会成为一个拆迁纠纷爆炸的特别时代了。 三者,杂项丛生的事务处理方式应当首推化繁为简。前两项结论无一不体现着一种繁杂的沉重感,一种让正当权益难以轻松自如地呼吸的沉重感。权利意识苏醒时态下的人群中,有一部分人是在力求脱离这种沉重感的。当然,这其中的方法论也是林林种种的。结合实务中的千姿百像,成功率较高的一种方法论即是化繁为简。更为直白地说,就是通过法律赋予的救济性渠道寻求法定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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