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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霞律师拆迁维权宝典之——诉里•诉外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6-08 10:29)    点击:832

应对拆迁人私自停水

【事实概要】

1997年,张宸(化名)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东庄村受邀投资开办XX酒家。东庄村为解决张宸一家人的居住问题,经党支部和村委会研究决定,分配村西荒废空闲地208平方米给张宸作房屋宅基地用。后,张宸在此房屋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建筑面积约195平方米。2009年7月4日,北京市顺义区建设委员会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及顺义分中心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其进行顺义区M15号线后沙峪站A地块一级开发项目的建设。该项目拆迁地域系后沙峪东庄村,张宸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以内。经拆迁评估,张宸一户的拆迁补偿总额约20万元,认为补偿额太过偏低、极不合理的张宸拒绝接受该补偿签订补偿协议。7月9日,张宸一户的自来水被停止供应。原来,拆迁人已私自将水泵拆除。

熟知,水乃生命之源。供水被停,张宸一家陷入“水荒”。张宸气愤难当,势要对这种卑鄙拆迁手法讨个公道。作为张宸的拆迁维权律师,李海霞律师、杨在明律师当仁不让地与拆迁人展开一场应对私自停水的较量。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计:诉外的先礼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24条、《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第11条均明令禁止拆迁人及拆迁单位在拆迁中采取停水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而根据《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拆迁过程中的恶意停水现象由区、县建设委员会责令改正并立即恢复。依此内容,李海霞律师与杨在明律师于7月23日向顺义区建设委员会发出《申请函》,请求其责令拆迁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及顺义分中心恢复对张宸的供水,以保障张宸基本的居住权利。

7月29日,顺义区建设委员会作出《答复书》,称张宸的房屋不属于东庄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属于涉案项目拆迁许可证的调整范围,因此拒绝对拆迁人的停水行为进行处理。

办案第二计:后兵的诉讼程序

9月伊始,张宸的二代理律师将顺义区建设委员会推上顺义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被告席,主张原告房屋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上的房屋,且在拆迁范围内,被告的答复缺乏事实依据,其行为实为怠于行使责令拆迁人恢复供水的法定职责,应当予以撤销。李、杨二律师还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查明事实、责令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及顺义分中心恢复对张宸的供水,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诉里诉外,先礼后兵,拆迁人一方终难敌违法压力:在张宸诉顺义区建设委员会一案审理过程中,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作出保证——在张宸房屋未被合法拆除之前,后沙峪镇人民政府负责为其提供生活用水,于每天下午三点之前送四桶水。维权计划取得成功之后,张宸撤回了起诉。

【律师说法】

黑格尔曾说:“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停水、停电、停气、停暖“四停”手法被诸多在拆迁利益场里拼命追逐的拆迁人奉若神明,因此,“四停”现象在沙砾漫天飞舞的拆迁现场似乎随处可见。不过,这种现实存在俨然不合法,更不合理!但是,对于“四停”现象,太多的拆迁户敢怒不敢言,选择自己收拾残局。笔者认为,在一个推崇法治的时代,在侵犯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生活的“四停”手段面前,被拆迁人不应当侧目而视、绕道而行,而应当直面违法,果断维权。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拆迁现场对已签订拆迁协议并腾空的房屋实施拆除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少对现场未签协议的单位和住户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不良影响。严禁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碍交通及上门骚扰、砸门破窗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因市政管理部门拆除或者移迁相关市政设施,或者因工程需要并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需先行拆除或者迁移相关市政设施,导致拆迁现场未签订协议单位和住户面临临时停水、停电、停气、停暖或者阻碍交通的,应当事先告知相关单位和住户,并采取架设临时管线或者其他措施予以恢复,尽量减少对现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影响”;《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用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碍交通或者其他胁迫、骚扰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的,由建委责令改正,立即恢复水、电、气、暖、交通;情结严重的,责令限期整顿,整顿期间停止拆迁”。这三条板上钉钉的法律规定可以成为被拆迁人的维权尚方宝剑,迫使拆迁人使用“四停”手段的行为最终走向火中取栗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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