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霞律师拆迁维权宝典之——政绩工程不可成为违法者的“尚方宝剑”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6-08 10:28) 点击:911 |
北京拆迁系列五十二:一纸政府告知岂可强拆 【事实概要】 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伟人毛泽东就曾提出:“北京要搞地下铁道,不仅北京要搞,有很多城市也要搞,一定要搞起来。”从1965年至今,半个多世纪的时光倒映在北京城的地上地下,四通八达、方便快捷的地铁如蛛网一般编织开来…… 因轨道交通昌平线城南站工程的建设,许强(化名)在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南邵村东街22号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经拆迁评估,许强的房屋建筑面积被确认为315.3平方米,可获拆迁补偿价格总额为75.3万元。由于认为补偿不合理,许强未与拆迁人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2009年4月21日,南邵镇人民政府通过邮寄方式向许强送达了《催签拆迁补偿协议通知书》,要求其于2009年4月24日18点之前到轨道交通昌平线城南站征地拆迁指挥部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许强未以为然,未去签订低标准的补偿协议。4月27日,南邵镇人民政府向许强发出《通知书》,告知他定于2009年4月28日对22号房屋采取强制措施。4月28日,昌平区副区长、南邵镇副镇长带领工作人员将许强房屋推平。房屋被拆后,许强一直未得到拆迁补偿或安置。 强拆重创使得在理想拆迁补偿之路上渐行渐远的许强开始寻找新的方向。2009年5月中旬,他走进了富于声誉的盛廷拆迁律师团的接待室,并在一番咨询后果断委托了李海霞律师与毕文强律师作为全权代理人。“九月西风后,万物尽垂霜。蜂蝶疏来往,菊花晚节香。”在这样一个充满韵味的季节里,李、毕二位律师以一纸确认南邵镇政府强拆违法的法院判决给委托人许强带来了迟到的正义。 【办案掠影】 办案唯一计:法庭上的对决 介入许强极为被动的维权个案后,李海霞律师与毕文强律师即对案情进行了全盘诊断,并敲定了诉讼维权方阵。二律师写就一纸诉状,将南邵镇人民政府推向了昌平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庭被告席。诉状之中字字珠玑,融法于词,情法合一,将南邵镇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批驳得体无完肤。 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许强诉南邵镇政府强拆一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南邵镇人民政府辩称其强拆行为乃是因缘所致,并不违法——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建设重点工程有关规定的通知》第5条的规定:“在市政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有关房地管理部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协议的,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轨道交通昌平线建设是北京市市政府重点工程,因此其先行拆除后解决纠纷的做法没有过错。 对于被告的辩称意见,在拆迁维权领域已是百炼成钢的李海霞律师与毕文强律师应对起来游刃有余。李、毕二律师一方面以法律与事实稳稳当当地摆出了被告的双重违法点:①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只有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人民法院才有权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强拆,而被告南邵镇人民政府作为镇一级人民政府,不享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拆迁决定权;②拆迁行政裁决程序是强拆的必要性先行程序,没有经过裁决程序,就不得进入强拆程序。南邵镇人民政府在强行拆除房屋以前,仅仅向许强作出了一份通知,而并没有履行裁决、强拆听证等必备强制拆迁程序义务,其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拆迁。 另一方面,针对被告的“救命稻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建设重点工程有关规定的通知》第5条,二律师也毫不含糊地揭开了其庐山真面目,指出这一规范性文件违背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上位法,其规定本身便是“泥菩萨过河”,更无法成为被告违法行政合法化的绿色通道。 2009年9月18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许强诉被告南邵镇人民政府强制拆迁行为违法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南邵镇人民政府2009年4月28日强制拆迁原告房屋的行为缺乏法定职权的根据,属于超越职权,被告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告确认被告强制拆迁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马克.吐温说:“如果天堂里没有烟斗,我宁愿选择地狱。”对于拆迁户来说,一种朴素的维权心理则在于:如果没有合理补偿,我宁愿当个钉子户。可是,经无数个案证明,这种心理往往会将拆迁户推至一个危机四伏的境地,最后得到一个“倩何人唤取红巾翠袖,揾英雄泪”的悲剧结果。 在所谓的政绩工程里面更是如此,这类拆迁项目往往由政府部门来牵头推进,补偿标准一般不会很高,补偿条件也不会特别宽裕,因此,较容易受到公民意识越来越强的被拆迁人们的抵触,甚或前面所说的钉子户心理。如此一来,又会像多米诺效应一般引起行政权国家里的政府部门的不满心理增强,伴随这一效应的局面就是多种任意执法现象的发生,构成恶性循环。 一般说来,市政工程是促进城乡发展、便民利民的民心工程,其对社会发展是有很大积极作用的。但是,这种社会价值无可避免地直接与公民的生存权、居住权形成碰撞、冲突。只有保证了拆迁的合法性、补偿安置的合理性,才能将这种碰撞、冲突减小到最低。这就要求拆迁活动中的政府部门不要任意挥动权力大棒,而应当依法行事,也需要拆迁户们合理定位自身补偿期望值,尽量以富有技术性的协商方式争取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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