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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霞律师拆迁维权宝典之——直截了当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6-08 10:24)    点击:947

广东拆迁系列一:成功阻却违法施工

【事实概要】

胡卫勤(化名)等五人都是广东省肇庆市星湖东路7号广东仪表厂宿舍二区某一幢住宅楼的住户。2008年,肇庆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其自有使用权土地上实施的星湖东路改造及惠民花园项目工程将该住宅楼划入拆迁范围。动迁后,胡卫勤(化名)等五户一直未与肇庆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也未腾房搬迁。2009年1月,肇庆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拆迁之网扩及胡卫勤(化名)等五户的住宅楼,空气中被隆隆的机器声、鼎沸的嘈杂声填充得不留余地。这一切,彰显着拆者的强大力量。不在强势拆迁面前低头,就在拆迁维权中崛起!2009年4月,胡卫勤(化名)等五户远赴首都,委托了著名的盛廷拆迁律师团中的骨干成员李海霞律师代理其拆迁维权法律事务。

2009年11月下旬,胡卫勤致电李海霞律师称:受周边拆迁施工的波及,其所在住宅楼已出现墙体裂缝的情形。面对委托人所陷入的安全隐患,李海霞律师决意毕其功于一役……

【办案掠影】

办案唯一辑:疾如旋踵的查处申请函

2009年12月初,李海霞律师带着她的维权方略开赴肇庆。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这名颇有巾帼不让须眉的气魄的女律师到达肇庆后选择造访的第一站,在这里,李海霞律师如其所料地获得了一条石破天惊的信息——关于广东仪表厂宿舍区域,肇庆市城乡规划局并未发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而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也没有发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其上计划兴建的惠民花园至今并未动工。一言以蔽之,这一已经破土动工的大工程属于无证违法施工!

打击违法是不容置疑的第一要义。很快,李海霞律师将一封关于肇庆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星湖东路改造及惠民花园项目无证违法施工的《查处申请函》提交给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函件的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极为重视,随即派员前往工地进行安全检查,并向肇庆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的施工单位发出《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

2009年12月中旬,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再度“出拳”,向肇庆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的施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称拟对其作出10000元罚款。无证违法施工者对此无法发出异响,4日后,其正式接到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作处罚内容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停工通知书》。

在行政权的所向披靡之下,隆隆的机器声与鼎沸的嘈杂声悄然间归于静谧……此时无声胜有声,困扰胡卫勤(化名)等五户很久的违法施工插曲也就此嘎然而止。

【律师说法】

本案案情相对简单,可概括为无证施工。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类现象但在拆迁实践中却具有多发性,因此值得警惕。基于这项考虑,笔者将在下文中阐述相关法律规范对施工许可的命令行规定与处罚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部出台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从前述法律以及部门规章的具体规定可以得出结论:某一建设单位要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取得施工许可证是必备法律要件,反之,将会被可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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