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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过程中的陷阱分析(三)——行政裁决前的谈话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1-06-07 15:52)    点击:1136
拆迁过程中的陷阱分析(三)——行政裁决前的谈话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的流程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进行的。上述规程的第10条细化了做出裁决的程序,其规定在裁决前应该组织当事人调解,这就是行政裁决前谈话程序的由来。根据上述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规定是好规定,看似是法律赋予了被拆迁人一次很好的申辩机会,可以在政府主管部门的参与下解决补偿太少买不起房的问题,但根据我们办理数百起拆迁案件的经验,这次谈话仅仅是程序上的要求,根本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因为评估报告的评估标准是合法的,政府当然要依法办事了,不能违法答应超出法律规定的要求。所以,谈话调解和房屋进行评估的作用是一样的,只是强拆前的前奏罢了。经验告诉我们,通过谈话根本无法解决实质性问题,你得到的补偿不会得到任何提高。大家要相信一句话,经验是人生唯一的指路明灯。 当然,在这个阶段怎样取得对你有利的境况呢,就是要阻止谈话程序进行及行政裁决书的下发,这是我们参加谈话程序的唯一目的。当然这不是说缺席谈话程序,这样就等于放弃了阻止谈话程序的一个很好的机会。阻止了行政裁决的程序,拆迁人就无法进行下面的强制拆迁的进行,强制拆迁是悬在了每一个被拆迁人头上的一把刀。我们曾经多次成功地阻止裁决程序的进行,致使强制拆迁的程序无法进行,为当事人争取了谈判的时间及机会,最终为当事人获得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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