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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过程中的陷阱分析(二)——评估报告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1-06-07 15:51)    点击:1441
拆迁过程中的陷阱分析(二)——评估报告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主要有两种,分别是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方式。对于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的,《条例》24条规定,应该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践中,被拆迁人都会收到一份房屋的评估报告,这似乎没有什么可怀疑的,因为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应该不是什么陷阱。但评估报告是被拆迁人噩梦的开始,接受了评估报告就等于踏进了痛苦的深渊。为什么这样说呢?我来细细分析。《条例》24条规定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产价格。由市场决定价格,这是非常合理客观的,但问题就出在了“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上。以北京为例,拆迁中房屋评估的评估依据是《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234号),这个暂行规则是2001年制定的,此规定根据当时的情况将北京的土地根据地理位置划分为十级,每一级有不同的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同时具体规定了土地级别的范围。如,一级土地为西单北大街—西四南大街—西四北大街—地安门西大街—地安门东大街—张自忠路—东四北 大街—东四南大街—东单北大街—崇文门内大街—崇文门西大街—前门东大街—前门西大街 —宣武门东大街—宣武门内大街—西单北大街;这级别的基准地价为5300-6000 基准房价为1000。看到这个数据大家应该看出问题所在了,这个标准是2001年,2001年到现在地价房价不知翻了几番,还是按照这个标准评估是不合理的,但国家并未出台新的标准,现在所有的拆迁评估都是沿用这个标准。所以,评估报告是拆迁中的大陷阱,当然这个陷阱是国家给咱老百姓挖的。 拆迁人也知道这个标准严重过时,所以拆迁补偿谈判的空间是非常大的,这似乎很有利于被拆迁人,但另一方面,这同样给了拆迁人很大的权力,给你补多少,完全由他们说的算,他们愿意给你补多少就是多少。上述情况就形成了一个诡异的现象——拆迁人来买你的房屋,作为房主的你必须接受买主开出的价格,拆迁人叫嚷着:“就这个价钱,你买也在买,不买也在买,否则我就拆你的房子”,所以我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社会主义的拆迁就是国家机器保护下的强买强卖”。 评估报告还有一个作用,就是在双方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时,为拆迁人将来申请强行拆处拆迁房屋铺路,也就是说,对房屋进行评估不是确定补偿价格的需要,而是拆迁人申请强拆房屋的需要。这是件非常可怕的事情,因为一旦房屋被强拆,你就进入了最深最深的陷阱,并将终生不得阳光。(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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