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中的陷阱分析(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违宪性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1-06-07 15:51) 点击:767 |
拆迁过程中的陷阱分析(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违宪性 强制拆迁顾名思义就是强制拆除拆迁范围的房屋而不需要征得房屋所有人的同意。说这个强制拆迁,可能需要扯的远一点,先要说说我国的《宪法》及《立法法》。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是的,这是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和作为立法程序宪法的立法法对征收私有财产的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或者常委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才能够规定征收公民的私有财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也就是说,拆迁许可证颁发并公告后,拆迁范围内的相关活动被冻结了。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则拆迁活动就直接进入了拆除房屋阶段;《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所以,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达不成协议,则由拆迁人或被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拆迁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该裁决,则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调整拆迁法律关系的最高统帅,根据上述法条分析它赋予了政府和政府某些部门强制拆除权、赋予了政府和政府某些部门对作为被拆迁人的私人财产的征收权,但它却是一部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并不是由全国人大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这是一部超越其自身立法权限的、无效的行政法规。 国务院真的很有挑战精神,其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本身就是一部明显违宪、明显违法的“恶法”,但在现在却大行其道在中国960万广阔的土地上,被大大小小的法院作为定案的依据。我国有一个很奇观的现象,凡是无法解释的政策、社会现象什么的,都会被冠于“中国特色”,那么这部法规被冠于“中国特色”,也许就能解释了,真是国之悲哀、法制之悲哀、拆迁户之悲哀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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