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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重点条文解析(三)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1-06-07 15:48)    点击:473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 本条是关于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的规定。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但政府管理部门不具有拆迁人的资格,也不具有接受委托拆迁的资格。 之所以对这条进行解释,主要是想介绍一下拆迁人及拆迁公司这两个概念。拆迁人大家已经很清楚了。拆迁公司就是接受拆迁人的委托,具体负责拆迁工作的单位。和大家谈补偿、逼大家搬迁的一般都是拆迁公司,拆迁人一般都不直接参与拆迁的谈判工作。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拆迁公司都是有资质的,资质一般分为一、二、三级,什么条件申领什么样的资质,都是有法律规定的。三级资质成就什么条件就可以成为二级资质单位及各级资质单位的从业限制是什么,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的。如三级受托拆迁单位从业限制是:1、不得承接200户以上的拆迁业务;2、同时承接拆迁项目不超过2个; 3、同时承接总户数不超过400户。大家明确了这些规定就可以和拆迁公司理论理论了,不能老让他们动不动就拿强拆房子或者房屋是自建房依法不补偿来吓我们,先反问他们:“你们都不合法,有什么资格说我违法”,当然也可以理直气壮的对他讲:“你不够资质和我谈,我不谈”。对拆迁人拆迁活动的合法性审查就是依靠这些规定来进行的。在拆迁过程中,我们讲究斗争精神、讲究维权意识,但同时也要讲究维权方法和斗争的艺术,暴力极端的对抗或者消极的等待都不是好的方法,只有综合运用法律规定的维权方式才是最科学、最有效的方法。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本条是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的主要内容的规定。第二款规定了在拆迁租赁房屋的情况下,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安置补偿协议对于被拆迁人来讲一般是房屋拆迁的最后一步。实际的拆迁工作中,拆迁公司一般和被拆迁人口头谈好补偿标准,但签订的时候签空白的协议。这是有非产大的法律风险,我们曾经办过这样的案子,一开始谈好是680万,签了空白协议,但最后拆迁人只给他180万,所以如果拆迁公司让大家签空白协议的时候,最好不签,如果不得不签的时候,做好就补偿的标准做一个录音什么的,保留一下证据,万一拆迁人变卦,最起码手头上有证据,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这对于被拆迁人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应对方式。 前面我已经讲过,承租人也是拆迁中的被安置对象,法律依据就在这里。安置补偿的原则就是对房屋所有人给与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在具体操作中,如果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如果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承租人有权要求继续承租房屋或者由拆迁人直接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呢,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义务就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搬迁了。如果不搬迁,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拆迁人履行搬迁义务。并且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法院先于执行,就是不等判决下来申请法院提前将房屋拆除。当然,这时候的申请法院拆除房屋是基于双方的安置补偿协议,而不是基于行政裁决的强制拆迁程序,两者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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