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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重点条文解析(一)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1-06-07 15:46)    点击:533
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重点条文解析(一)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主要规定了《条例》的调整范围。对于条例的调整范围,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理解: 从地域角度看,条例适用的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所谓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而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一般属于集体所有。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既有国有土地,也有集体土地,但《条例》所调整的就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活动。 对于集体土地的拆迁由《土地管理法》来调整。《土地管理法》规定,需要在集体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先行征用土地,将集体土地国有化,然后再进行房屋拆迁。但在实际中,很多地方都制定了专门的集体土地的拆迁法规,像北京就出台了《集体土地拆迁管理办法》来专门调整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行为,当然其是参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制定的,所以有非常多的相同或者相似的规定。 从行为角度上看,《条例》调整的是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行为。房屋,当然是指能够避风遮雨并供人居住、使用、工作、娱乐及进行其他活动的空间场所,既包括住宅房屋,也包括非住宅、如厂房、办公楼等;既包括公有房屋、私有房屋。附属物,是指房屋所附属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如围墙、烟囱、门斗、水井等。 从调整范畴上看,并非所有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行为,都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不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房屋拆迁行为,属于一般的建设活动,不需要《条例》的规范。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条是关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定义和基本义务的规定。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是城市房屋拆迁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即拆迁当事人。所谓的拆迁人,是指已经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也就是准备使用拆迁土地的单位,也是出安置补偿费的单位。拆迁许可证是指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拆迁法律规范的规定,根据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的申请,审查申请人的有关基本资质和拆迁计划、计划方案后,对于符合拆迁法律规范规定的拆迁申请,用以证明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资格的证明文件。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能实施拆迁活动。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条例》虽然规定只有房屋的所有人才是被拆迁人,但在实践的拆迁过程中,公房的承租人也往往被作为被拆迁人了,产权单位一般会做出放弃产权的声明,而让拆迁人直接对承租人进行安置补偿。产权人这样做,就是让承租人成为被拆迁人,如果达成不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拆迁人可以直接对承租人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拆活动。 另外,我们还需要区分一下被拆迁人和被安置人。被安置人是指在拆迁中有权得到安置的人,当然包括被拆迁人,还有两种人虽然不是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但他同样能够得到拆迁补偿或者安置。一种是承租公房的同住人。另一种是合同承租人,就通过合同约定或者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关系的承租人,这同样也享有安置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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