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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7-30 04:45)    点击:698

《细说民事合同专辑》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基本知识】

装饰装修合同是指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与发包方订立的明确装饰装修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问题比较突出的是家庭装修,由于雇佣了一些不太规范的没有资质的施工队或是包工头挂靠在有资质的装修企业的名下承揽装修工程,导致发生争议后责任主体和合同效力成为审理的难点,此外,如何执行判决内容也是这类合同比较棘手的问题。

【案例一】傅某与万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2010528日,万某以安吉天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傅某位于长乐社区的自建房编制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及预算,其中直接费用为341784.63元、设计费为10253.54元、施工管理费27342.77元,总造价379380.94元,后经双方协商确定装修工程总价为290000元,无设计费及施工管理费。

201064日,傅某作为甲方与万某作为乙方签订了《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万某为傅某位于长乐社区的自建房进行装饰装修,装修工程总价为290000元,工程期限150天,从2010615日开工,至20101115日竣工。施工合同还对装修施工内容、承包方式、工程款结算方式、材料的供应、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的办法、违约责任、工程保修等作了约定。工程完工后,万某与傅某双方未办理相关竣工验收手续,傅某已入住涉案房屋。

一审法院经组织双方到装修的房屋现场勘察,存在房屋墙砖有空鼓、卫生间下水缓慢等问题。
  一审法院又查明:地板、瓷砖、洁具由傅某购买,万某提供木工、水电主材,施工范围主要包括水电、泥工、木工、油漆。傅某已支付工程款18万元,于2010613日支付10万元,于2010122日支付5万元,于2011130日支付3万元。
  原审法院还查明:傅某为涉案装修工程质量及返修费用花费鉴定费26000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万某系个体工商户安吉天鸿装饰设计工作室的经营者。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在于傅某应当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对于该争议,万某主张涉案装修工程款总价29万元,故傅某还应支付工程款11万元。傅某认为万某承接的装修工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修复费用应在工程款中抵扣,并向原审法院提供证据材料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二份;鉴定结论分别为“万某承建的傅某所有的位于安吉县递铺镇长乐社区的别墅的装饰装修工程鉴定项目七、八、十一排水不畅,墙砖存在空鼓、阁楼卫生间漏水现象等不符合《某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行业规范》的要求”以及 “对涉案工程不符合双方约定及《规范》要求,经鉴定已存在的质量问题所需的修复费用估算:主卫生间未完工工程修复参考费用5624元,地下室油漆工程修复参考费用7179.4元,水管更换接头修复参考费用32元,网线、电视信号线重新布线修复参考费用5072元,卫生间排水不畅修复参考费用1665元,墙面瓷砖空鼓修复参考费用24232元,卫生间漏水修复参考费用480.8元,费用小计44285.2元”。证明万某所承建的该装修工程质量不符合双方约定及行业规范的要求以及修复所需费用。傅某补充陈述:鉴定报告中水管更换的费用32元,因万家齐未全部使用双方约定的品牌,应当予以全部更换,按照预算当中所约定的4496元;电话、电视电路的费用,全部返修至少要11184元;钢琴置放处外包返修费用未进行鉴定,虽然在预算当中没有这项费用,但是鉴定机构应当对此进行鉴定;卫生间的修复费用,只是鉴定了一个,总共有8个卫生间,修复费用应按1165元×8进行计算;墙砖修复,预估为100平方米,应当按照130平方米进行计算;第八项防水鉴定为2平方米,如果重新修补应当按照7平方米进行修复。
  万某对该鉴定单位的鉴定资格有异议,该鉴定单位具备对产品质量的鉴定资格,对工程质量的鉴定及维修费用的评估则是超范围的鉴定;对涉案装修工程是否符合杭州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行业规范的鉴定不属产品质量的鉴定范围,其中关于生活污水与污水管未分离、墙砖空鼓脱落、卫生间漏水的鉴定结论是工程质量鉴定范围,故鉴定报告超出了鉴定范围,是无效的。鉴定报告列出的返修费用超过预算约定的费用,其中对主卫生间修复参考费用是5164元,但万家齐认为施工符合图纸,整个施工方案是通过傅某确定的,因此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傅某承担;其中对墙面瓷砖空鼓修复2万多元,与客观事实不相符,该费用是鉴定机构通过估算的方式得出,是错误的;上述两项费用请求法庭予以调整。另涉案装修工程未经验收,傅某就已经擅自使用了。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万家齐对该鉴定单位的鉴定资格提出异议,但未能举证证明,故不予采信;对于万家齐提出主卫生间的浴缸无法安装的修复费用应由傅传某承担的主张,因装修方案系万某设计,其应对浴缸安装事宜作充分考虑,现浴缸无法安装,损失应由其承担,故对万某该主张不予采信;对于万家齐提出墙面瓷砖空鼓修复2万多元与客观事实不相符的主张,因鉴定人员是通过其掌握的专业知识对瓷砖空鼓面积作出估算,且万家齐也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故对该主张不予采信。对于傅某主张鉴定报告结论中关于水管更换的修复费用32元有误,水管更换的费用应为4496元,因《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中未对万家齐不按《乙方提供的材料清单》提供材料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仅约定“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环保要求或规格由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现傅传彬未能举证证明万家齐提供的水管对工程造成的损失,故对该主张不予采信,鉴定结论中关于水管更换的修复费用32元不符合合同约定;对傅传彬关于电话、电视电路、卫生间漏水及排水不畅、墙砖空鼓应当增加返修费用的主张,因其未能举证证明,故不予采信;至于傅传彬提出钢琴置放处外包工程变更的返修费用应进行鉴定的主张,因设计方案中无此项内容、也无该项工程费用预算,该工程系变更追加的工程,且双方也未对变更追加工程款项作出约定,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为,鉴定报告中关于涉案工程质量问题所需的修复费用估算费用应调整为44253.2元(44285.2-32元),因鉴定机构估算的修复费用是根据编制预算的直接费用341784.63元作出,而万某、傅某最终确定的装修装饰工程造价为290000元,故该修复费用也应予以调整为37548.30元(290000 /341784.63*44253.2元)为宜。
  至于傅传彬支出鉴定费26000元,其中20000元系装修质量鉴定所支,6000元系修复费用鉴定所支。按合同约定,有质量问题需修复的应当由万某进行修复,且万某也同意进行修复,但傅传彬拒绝万家齐进行修复,坚持要求对修复费用进行鉴定,故原审法院酌情由万家齐负担鉴定费18000元,傅传彬负担鉴定费8000元。
  综上,各项相抵,傅传彬应当支付万家齐54454.70元(110000-37548.30-18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万家齐、傅传彬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傅传彬以万家齐无装修资质而主张合同无效,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关于从业资格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是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以及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规定。本案中万家齐是无装修资质证书的个体工商户,其是否要具有从事私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资质证书,目前尚无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因此,本案应适用合同法调整。傅传彬的上述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故不予采信。万家齐作为施工方应当按照约定完成装饰装修工程,其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按约应当予以修复,但傅传彬不同意由万家齐修复,可由万家齐折价赔偿。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傅传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万家齐54451.70元。 二、驳回万家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傅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为:一、万某、傅某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二、傅传彬尚应支付给万家齐的工程款数额。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原建设部发布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对于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应当持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登记备案,实行‘登记注册、持证上岗’的制度”的规定,对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并未要求其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傅传彬与万家齐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时亦未要求万家齐出示资质证书,现傅传彬已入住涉案房屋。故原审法院认定万家齐、傅传彬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装修工程总价为290000元,傅传彬已支付工程款180000元,尚应支付给万家齐的工程款110000元,扣除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修复的费用37548.30元及万家齐应承担的鉴定费18000元,傅传彬实际应支付给万家齐54451.70元。傅传彬上诉称。。。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工程预算编制的直接费用为341784.63元,而最终实际造价为290000元,鉴定机构根据编制预算的直接费用估算的修复费用大于根据实际造价估算的修复费用,原审法院将修复费用按工程预算编制的直接费用与最终实际造价的相同比率进行调整,符合公平原则和交易习惯,应属合理。故对傅传彬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傅传彬上诉还主张,需修复部分的工程量也就不应该计算在总工程款中,总工程款应该再扣除44285.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需修复部分的工程已施工完成,现因存在质量问题需进行修复,按约应当由万家齐负责予以修复,原审法院考虑到傅传彬不同意由万家齐修复,已判决由万家齐折价赔偿,并从工程款中予以抵扣,故该部分的工程款不应重复扣除。傅传彬该上诉主张于法无据,与理相悖,本院不予支持。傅传彬认为鉴定费26000元,也完全由于万家齐的原因产生的,应由其全额承担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上述鉴定费中20000元系鉴定装修质量所支,6000元系鉴定需修复费用所支。按合同约定,有质量问题需修复的应当由万家齐进行修复,且万家齐也同意进行修复,但傅传彬拒绝万家齐也进行修复,坚持要求对修复费用进行鉴定,故原审法院酌情由万家齐负担鉴定费18000元,傅传彬负担鉴定费8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代某与A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201194日,A公司与代某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乙方)为代某(甲方)位于上海市XXXX室(房屋结构:一房一厨一卫一阳台)房屋进行装修,承包方式为部分承包,合同价为38,500元(人民币,下同),约定工期为201196日至20111026日,合同签订生效后,如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这部分的工程款应当按实计算。合同另约定,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入住,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合同还约定,由乙方赠送甲方星月神防盗门一扇。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代某提供工程预(决)算报价表一份。代某分别于2011914日、105日、1015日、113日向A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10,000元、8,000元、12,000元、5,000元,合计支付35,000元。此外,代某向制作移门的供货方支付3,000元(此款原定由A公司给付)。20111018日,本案代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在工程质量验收单的木工、瓦工、油漆三项中签字认可。因双方对工程质量及工程尾款的具体金额存在争议,致双方未进行结算。现代某已实际入住。
  A公司于2012627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代某支付工程尾款9,580元、利息100元。代某则提起反诉,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工程质量赔偿和维修款8,306元,工程违约金15,000元,合计23,306元。
  法院审理中,代某、A公司双方一致确认A公司装修后,代某房屋主要存在如下问题:1、卫生间门槽宽窄不一,致使代某购买的移门无法正常安装使用;2、卧室衣柜中的裤架无法正常使用,右下方抽屉抽拉不畅,衣柜移门宽窄不一;3、阳台墙角立面倾斜;4、卫生间和厨房地砖有碎裂,墙壁有裂缝。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代某、A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本案中,代某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前即实际入住,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因此,在A公司已履行完施工义务的前提下,代某亦应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A公司则应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现工程未经双方最终结算,审理中代某、A公司双方亦未要求审价处理,对于A公司主张的装修尾款,法院只能根据实际施工情况,结合工程预(决)算报价表、送货单、提货单等酌情判定为2,000元。对于代某反诉要求A公司给付维修款的请求,法院认为,装修完毕后,A公司仍应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A公司的装修质量确存在一定瑕疵,卫生间移门、卧室衣柜均已影响实际使用,需要进行整改,作为专业的从业机构,A公司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A公司应组织人员进行维修,现代某不要求A公司维修而要求取得维修款,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采取由A公司给付维修款的方式较为适宜,具体维修费用,法院酌情判定为1,000元。因代某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前即实际入住,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对于代某反诉要求A公司给付工程质量赔偿款和工程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依法作出判决:一、代某应给付A公司装修尾款2,000元;二、A公司应给付代某维修款1,000元;三、上述一、二项款项相抵后,由代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公司1,000元;四、驳回A公司、代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装饰装修合同的施工主体是否需要资质?没有资质的施工人所签订的家庭装饰装修合同是否一率无效?看完案例一,大家会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因此,不考虑实际情况,那种认为一切无资质的施工主体所签订的一切施工对象的施工合同均属无效的绝对想法是狭隘的,这也是司法审判中考虑到生活中许多家庭装修的实际情况所致,法律的着眼点不仅要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还要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维护基本的权利平衡。

案例二则很典型地反映出家庭装修纠纷的矛盾,大多数的业主在装修后期以拒付尾款抗衡存在的质量问题,并采取锁门、入住等方式迫使施工方退场,但正是这种提前接收工程的方式在诉讼中成为质量抗辩的障碍,是业主维权中普遍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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