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的最后一别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7-30 04:42) 点击:988 |
日前,长沙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一批罪犯执行了死刑,其中包括罪犯曾成杰,其因犯集资(34亿)诈骗罪,于2011年5月20日,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12月2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驳回曾成杰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在我们这样一个保留死刑的国家,将罪犯执行死刑刑罚本没有什么可令人关注的,如果说特别,曾成杰犯集资诈骗罪,诈骗数额达34亿对普通百姓讲,是有些特别,但这与此前的吴英案,或是其他类似的集资诈骗案相比,除了最终判决刑罚上有区别外,也没有什么特殊之处。 但进入7月以后,12日微博转曾成杰之女说她的父亲12日上午已被执行死刑,注射死亡。家属连他的最后一面也没见到!一句遗言也没有!甚至连正式通知也没有!希望官方发布正式消息,尽人道主义给家属一个交代。” 13日上午,长沙市中院官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该微博很快被删除。 13日下午6时许,@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发布微博称:“7月12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罪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 7月13日23:40,人民日报官方微博【你好,明天】刊出“湖南一名死刑犯的临刑际遇引发关注:未见家人,没有通知,如此行刑是否有违法理人道?面对质疑,仓促应对,又如何让公众口服心服?实事求是才能维护公信,敷衍塞责只会越描越黑。司法机关,请拿出直面问题的勇气。你们的每一次裁决,都可能成为司法进步的台阶,也可能让公平正义远离! ” 面对瞬间成为网上网下讨论热点的曾成杰被执行死刑案,舆论几乎一边倒地倾向曾成杰家属,认为执行机关在死刑犯行刑前应当通知家属会见,为此,各大报媒也纷纷采访了专家、学者并就此展开对了死刑犯最后权益的广泛讨论。 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如何理解的问题,笔者认为,从刑事诉讼法或是最高院刑诉法解释本身出发,针对曾成杰被执行死刑案执行机关要不要通知家庭是得不出具体的结论的。 “法律没有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这句话放在真空里,或是教科书上,就事论事,确实是没有错误,即便我们翻遍了刑诉法以至各种有关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再到刑法典以至于各种有关刑法的司法解释里都找不着能驳倒这句话的理由,但就这样一句话,放在世俗社会里,用具有最起码的人性的脑子来思考,它就不是一句人话! 从 13日下午6时许,@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发布微博所述的内容来看,显然他们自己也意识到这句话问题的严重性。 死刑犯接受法律的制裁,被强制剥夺生命,行刑前犯人思想可能会出现多种变化,不排除有些死刑犯自觉愧对家人不愿意见到家人的情况,此时应当将其意见记入笔录,如家属要求会见,应向其出示笔录内容,不安排会见,除此之外,凡死刑犯没有明确表示拒绝会见的情况下,均应当通知家属,明确家属的意见,家属拒绝会见的,告知死刑犯,不再安排会见。笔者认为这才是刑诉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正当程序。就上述曾成杰被执行死刑案,执行机关应当主动通知其家属执行死刑的时间,这是最起码的人道。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来作为不通知家属的理由,显然是激起民愤的混帐逻辑! 在评论中也有专家、学者指出,作为死刑犯的家属应当主动申请行刑前的会见,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笔者个人认为在不知道具体行刑时间前要求家属主动申请临死前会见也是一种极其不人道的做法。作为对死刑犯有感情的家属,执行死刑是他们最不愿意接受的事情,你让他们在最高院核准后立即申请行刑前会见,不亚于在伤口上撒盐,咒其亲人早死。因此,死刑执行机关通知的义务不能转嫁给死刑犯家属,否则,这个社会还有什么人伦可言! 死刑在全世界很多国家已被废除,我国基于多种原因保留了死刑制度,对于罪大恶极的罪犯处以极刑,既大快人心又符合我国传统的刑罚价值理念。但是对于一些新型的犯罪、特别是那些并不触犯人伦道德底线的犯罪行为,施以死刑则难以引起人们的共鸣,同时对于死刑犯临刑前的正当权益保护,包括不受侮辱、不施暴行、会见亲属等权益重新引发了人们的思考。执法程序的正义对维护社会公平、维持社会稳定同样重要,曾成杰被执行死刑不通知家属绝非个案,关注执法公平、关注基本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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