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伪造股东签名的股东决议是否有效?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4-03 14:56) 点击:484 |
有伪造股东签名的股东决议是否有效? 如果集团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中有某位股东的伪造签名,且非该股东本人真实意愿。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那么上述集团公司所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违法了法律规定,应为无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使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挥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法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挥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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