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栗桂翠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承接代养鸡业务如何纳税?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9 12:10)    点击:278

承接代养鸡业务如何纳税?

  农户与武汉正大集团签订了代养鸡业务,武汉正大集团提供种鸡和饲料,由该农户代为养殖,养到符合要求后,由武汉正大集团全部进行回购并付给该农户代养费。现武汉正大集团要求该农户提供代养费发票方能付给该农户代养费,该情况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40号)规定:

  “第十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

  “七、服务业

  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由武汉正大集团提供种鸡和饲料,与之签订了代养鸡合同或协议的农户代为养鸡,达到要求由武汉正大集团全部进行回购,该农户属于利用场所或技能社会提供服务劳务。对个人农户,其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服务业”营业税及附加税。应开具或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服务业发票。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栗桂翠律师提供“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公司法务  劳动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栗桂翠律师,栗桂翠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栗桂翠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66536669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栗桂翠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潍坊律师 | 潍坊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栗桂翠律师主页,您是第17480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