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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6]177文件废止相关行业如何纳税?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9 12:08)    点击:261

财税[2006]177文件废止相关行业如何纳税?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删除了原条例第十一条中“(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而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文已由财税[2009]61号文废止,因此,在没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前,目前对于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没有规定总承包人作为法定的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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