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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李广成律师成功代理一起疑难复杂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本案一、二审均获得胜诉,充分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5-12-09 18:43)    点击:146

一起疑难复杂的劳动争议纠纷案,经过李广成律师成功代理,一审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解除与委托人之间的劳动合同违法,并判令被告恢复与委托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审判决后,被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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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期间,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李广成律师根据自己多年办理疑难复杂劳动纠纷案件的经验,抓住本案核心争议焦点,进行了专业、有力的答辩和陈述,开庭时与对方律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和交锋,向合议庭充分阐述了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李广成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在本案中得以彰显。现将本案民事答辩状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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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何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山西省XX市XX区XX街XX号XX单元XX层XX户,身份证号:14010619XXXXXXXXXX。
诉讼代理人:李广成律师,山西嘉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山西XX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就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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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4年7月20日《劳动合同书》合法有效。
1.精神分裂症不等同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哪一条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精神分裂症就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答辩人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诉人所谓答辩人隐瞒无民事行为能力情况,所签合同无效的说法,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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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审法院认定答辩人在上诉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1.答辩人与上诉人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一次合同期限为2009年7月19日至2014年7月19日,第二次合同期限为2014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19 日,双方劳动关系已存续13年。
2.上诉人所谓答辩人在其单位工作时间为五年六个月的说法,不仅与本案事实不符,也与劳动部(现人社部)的相关规定不符。
根据劳动部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XX〕XX 号)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本案中,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劳动关系已存续13年。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答辩人在上诉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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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审法院并未对晋劳人仲裁字(2023)第XX号裁决书已裁决内容再次判决,也并未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更不存在上诉人所谓的枉法裁判之说。
1.山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仲裁委)并未对答辩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予以处理和裁决。
省仲裁委晋劳人仲裁字(2023)第XX号裁决书认为,劳动仲裁委只能确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裁决要求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答辩人与上诉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签订何种性质的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因此,对答辩人要求裁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予处理。

可见,省仲裁委并未对答辩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予以受理、处理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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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中,答辩人要求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与之前在省仲裁委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不相同。
答辩人在省仲裁委要求裁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基于答辩人已签订过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而且,该仲裁请求实际没有被省仲裁委受理)。而本案中,答辩人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基于上诉人违法解除与答辩人之间劳动合同这一事实,上述两次诉求是基于不同的事实、理由和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更不存在上诉人所谓的枉法裁判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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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广成律师(被上诉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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