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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李广成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授权加盟经销品牌家居产品引发的合同纠纷案,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4-10-06 21:57)    点击:31

 

基本案情:

闫某是一个从事家居装饰行业的个体老板,2019年4月,闫某与山东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该公司授权闫某为太原地区“索菲尚”品牌家居产品经销商,闫某向该公司支付进货定金,该公司按实际进货量向闫某返还产品,直至全部进货定金返完为止。

合同签订后,闫某向该公司支付进货定金60万元,但该公司却只提供了20万元的货物样品。之后,闫某多次从该公司付款进货。2023年3月,闫某想继续从该公司进货,但却发现再也联系不上公司的人员。

为了一探究竟,闫某前往山东该公司的住所地查看,发现该公司已人去楼空。后闫某经查询了解才得知,该公司已于2020年6月从山东搬至湖北,而且已于2022年1月注销。

此时,还有40万元的进货定金没有返还,闫某意识到他可能被骗了。在经过报警处理无果后,闫某委托李广成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代理思路:

本案中,由于与闫某签订《合同书》的公司已注销,经过对案情的认真梳理和分析,李广成律师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和代理方案,决定以该公司的股东(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并准备了详细全面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

 

代理结果:

最终,经过李广成律师的代理,被告迫于压力在本案开庭审理之后同意与原告达成调解,并及时向原告支付了款项,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由于本案情况特殊,虽然没有为委托人要回全部剩余进货定金,但也为其追回了相当部分的经济损失,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闫某对李广成律师的代理效果表示非常满意。现将本案民事起诉状和民事调解书予以发布。


民事起诉状

原告:闫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XX区XX街办XX村XX号,身份证号:1401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广成律师,山西嘉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XX办事处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4222X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进货定金4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9年4月23日,原告与山东XX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1、原告向山东公司支付进货定金,山东公司授权原告为山西太原“索菲尚”铝制家具系列产品经销商;2、原告进货达壹拾万元山东公司返还3万元产品,直到进货定金返完为止;3、山东公司按照原告确定订单供货,原告按合同约定价格进货。

《合同书》签订后,原告向山东公司支付进货定金60万元,但山东公司却只向原告提供了20万元的货物样品。原告多次向山东公司付款进货,后由于联系不上对方人员,原告前往山东公司住所地查看,发现该公司已人去楼空。

后经原告查询了解才得知,山东公司已于2020年6月22日变更为湖北XX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公司),且湖北公司已于2022年1月7日注销。

原告认为,原告与山东公司之间实为买卖合同关系,《合同书》约定的进货定金,实为进货预付款,双方合作结束后,在山东公司未按照进货定金足额提供货物的情况下,理应将剩余40万元进货定金及时退还给原告。湖北公司在明知其未向原告提供与进货定金等额货物,也未向原告退还剩余进货定金的情况下,办理注销登记,逃避债务的意图十分明显。被告作为湖北公司的股东,应当对湖北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据此,原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安陆市人民法院

原告:闫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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