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李广成律师代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委托人依法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23-11-06 21:22) 点击:1149 |
李广成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经过专业司法鉴定,认定被告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原告依法获得了应有的赔偿,现将本案民事起诉状予以发布。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XXX区XXX路XX号院X楼X单X号,身份证号:14010319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广成律师,山西嘉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XXXX医院,住所地:太原市XX街XX号,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院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6828.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护理费5069元,营养费240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3000元,误工费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502.5元,丧葬费30773.5元,以上共计189973.12元。 2、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费用待司法鉴定后再确定。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患者王XX(系原告杨XX之女)因胸闷、气短、乏力于2020年6月11日凌晨就诊于被告山西省XXXX医院急诊,当日下午入住该院心内科9病区。6月13日转入CCU(重症监护室),治疗后症状缓解,于6月21日上午转入心内科8病区。 6月22日,家属发现患者尿液严重浑浊,好似泥灰混杂状,就及时将此情况告知大夫和护士,并提出担心患者泌尿系感染或有其他问题,但大夫和护士均告知家属称,尿管能带半个月到一个月,不会感染的,泌尿系统不会有问题。 6月24日,患者出现大口呕吐、恶心症状,家属及时将此情况告知大夫,同时向大夫提出患者尿液很浑浊,担心有泌尿系感染,但蒋晓大夫称“没事”。当晚,家属带患者尿液找值班大夫(一位短发女大夫和一位男大夫)查看,但值班大夫答复“没事”。 6月25日傍晚,患者突然全身发冷、严重哆嗦颤抖,缩成一团,双拳紧握、嘴唇青紫、脸色苍白、呼吸困难,家属赶紧找蒋大夫急救,蒋大夫让护士给患者测体温(这是患者转入8病区以后第一次安排测体温),结果显示患者体温达38.3度,说明患者很可能存在严重感染,但大夫却在未进行任何化验和进一步检查确诊的情况下,就武断地按照“感冒”进行治疗,不仅误诊,而且加重了患者的心脏负担。当晚,家属商量后认为,一定是泌尿系统或其他部位发生感染,未及时检查和对症治疗才导致如此严重后果。于是,当晚9点多找到蒋XX大夫要求尽快化验患者尿液,蒋XX大夫这才让护士开化验单,让患者第二天一早留尿检验。 6月26日上午,家属找护士长询问为何入住后一直未给患者测过体温,护士长当时就指责护士。后到病房道歉,声明要严肃处理相关人员。同日,家属还找到韩XX主任,反映患者入住8病区后一直未测量过体温,未监测病情变化,家属多次找大夫和护士反映患者尿液严重浑浊,担心存在感染,但大夫和护士一直未予重视,直到25日患者出现严重状况,当晚才在家属的执意要求下开具化验单。韩XX主任当场记录并说要给家属合理解释。26日进行化验后,韩XX主任告知家属,化验结果显示患者是泌尿系感染,这时才对患者拔除尿管,进行抗感染治疗。这足以证明家属之前多次向大夫和护士提出患者尿液很浑浊,可能存在泌尿系感染的担心是完全正确的,但是,遗憾的是,大夫和护士对如此明显和重要的症状却一直未予重视,置之不理。 患者在入院时就被认为属于一级护理,但是,在患者从CCU转至8病区后,在其病情几乎天天发生新变化的情况下,被告医务人员却一直未对其测量体温,未认真监测和注意其病情变化。患者大口呕吐、尿液严重浑浊等症状已表明其存在严重感染,而且家属多次就患者尿液浑浊可能存在泌尿系感染向大夫和护士进行告知和提醒,但大夫和护士一直未予重视,直到患者因为感染出现严重症状和后果时,被告医务人员才第一次为患者量体温,直到家属执意要求化验患者尿液时,被告才安排相关化验。 正是由于被告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的不重视,对患者家属的多次病情告知置之不理,未认真监测和观察患者病情的变化,未及时进行相关检验,未及时予以对症治疗,致使患者的病情一再被耽误、被误诊,导致患者病情加重,于6月30日再次转入CCU,并最终于7月4日不幸离世。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诸多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严重过错,正是由于被告的这些过错,延误了患者的病情,加重了患者病情的不良发展,并最终导致了患者的死亡,给原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被告对此难辞其咎,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诉至贵院,请贵院判如所请,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太原市XXX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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