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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合同法的适用有哪些情况需要注意的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4-08-30 21:14)    点击:97
涉外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我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这里所指“涉外”不是泛指任何涉外因素。所以,关于涉外经济合同法的适用,有以下几点特别情况需要注意:

  第一、国际运输合同(国际海上运输合同、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国际铁路运输合同以及国际复式联运合同)不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这种合同,只能是按照我国所承认的各种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处理。

  第二、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之间,以及他们同我国其他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不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而适用我国的《经济合同法》。

  第三、我国企业与港澳地区的企业或个人订立的经济合同,因为港澳地区不属外国,应该不是涉外经济合同。不过在实践中、因照顾当前的实际情况,也可准用于关于涉外经济合同的规定。

  第四、在深圳特区内的中国企业与客商之间、特区企业之间以及特区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则适用于深圳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

  第五、在当前,几乎一切涉外经济关系都是通过合同来建立的,但有少数的涉外经济关系,如政府间贷款,则不属于涉外经济合同范围。

  第六、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并不是当然全部适用于一切涉外经济合同的。这里有一个涉外经济合同的准据法问题。

  总之,一个合同要成为涉外经济合同,必须有三个有效条件,一是合同当事人是合法主体,即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我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另一方则应是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自然人。二是合同的内容具有合法性,涉外经济合同的内容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必须是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涉外经济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经双方签字。中国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则在获得批准后,合同才能成立。

 比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技术引进合同等规定了国家审批制度,而对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不需经过国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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