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7-03 21:27) 点击:117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 工程的竣工验收由业主单位主持。会同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 相关阅读:建筑工程施工、工程安全、建设用地 1.1 本章概要 本章说明执行本契约工程完工验收程序。 1.2 工作范围 1.2.1 部分完成之使用验收 (1) 下列各条款系补充00700「一般条款」第T.4条「部份验收」之规定。 (2) 在向监造单位申请办理「部份验收」验收之前,应先完成下列各项作业,并将异常状况一并表列提报: A. 提送部份验收通知书,并列表说明尚未完成或尚未改正之工作项目。 B. 提送最后之估验计价单,包括相关之单据、同意书及补充文件。 C. 提送特定之保证书、保固书、维修契约、最终证件等文件。 D. 取得并提送使用执照、操作许可、最终检验证明及其他类似许可文件,以便工程得以不受限制完全使用,且各项公共设施得以启用。 E. 提送纪录数据、竣工图、维修手册、完工照片、损坏或沉陷情形之测量纪录、财产测量及类似之最终纪录数据。 F. 移交各项设备操作与维修所需之工具、零件等相关对象。 G. 移除工地之临时设施,包括施工工具、施工设施及实体模型等。 H. 完成最后之清理工作。 I. 修补损坏之装修面,至监造单位满意之程度。 J. 与契约规定有所出入或未依契约规定施作,但为工程结束所需之项目,应列表连同副本一并提送。另应制作并提送一份对未完成之不相符项目之结束方案。 K. 完成锁心之最后更换,将钥匙交予工程师。 L. 完成系统之起用测试及操作维护人员之指导。 1.2.2 最终验收之必要条件 (1) 在申请作最终检验或申请就最终验收及末期付款作验收证明之前,应先完成下列各项作业: A. 提出末期计价单申请,并附最终单据及先前未曾提送、未经审核之补充文件。 B. 监造单位所列举之未完成或未改正工作项目,应就按指示完成或另以其他方式解决认可等,逐项加以说明。此文件应经监造单位签署认可。 C. 提送「部份验收」时各公用设施计量表上之最终读数。 D. 完成所有纪录文件之送审。 1.2.3 操作及维修之说明 [本文来自:法律快车 www.lawtim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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