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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农民应该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0-18 14:30)    点击:852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农村户口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两处十级伤残获赔164383.65元
委托人:刘某某
代理律师:李萃 上海九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介绍】
2011年8月14日1时30分许,张某驾驶的****号轿车在张杨路将刘某撞伤。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某交通事故致伤构成两处十级伤残。交警认定张某闯红灯,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张某驾驶的车辆于2011年2月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刘某治疗结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因刘某户口性质为农村户口,但是刘某在上海市区工作生活已长达15年,刘某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保险公司不同意按照城镇标准赔偿,而农村户籍标准与城镇户籍标准两者赔偿数额相差近5万元。双方协商未果,遂委托本律师代理起诉。
【律师办案过程】
本案涉及到的关键问题是刘某的伤残赔偿金能否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刘某户口性质属于农村户口,按照以上解释应当根据农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赔偿金,根据2011年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如果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为37545.6元。但是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农村人口在城市长期生活居住,收入来源来源于城镇的,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刘某可以获赔伤残赔偿金为86952元。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搜集当事人在上海市工作生活的证据材料,如租房合同,租金收据,工作单位证明等。证据材料准备完整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调解】
由于本案律师做了充足的调查工作,搜集到刘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1前在上海城镇居住并且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故本案在法庭正式开庭前,保险公司表示愿意调解,且按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故最后调解的金额与刘某主张的诉讼请求差别不大,刘某共获得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64383.65元,减去对方已经支付的人民币9000元,刘某还能得到人民币155383.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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