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的,不构成受贿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5-09-10 10:04) 点击:233 |
网友“淡泊明志”:我老公是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要和各种人打交道,一些人有求于他,便找机会送给他财物。我想问的是,如果他收到请托人财物后退还的,还会被按受贿罪追究责任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与其受贿相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因此,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并非只要退还,就一定不按受贿处理,还要看退还行为是否具有“及时”性。至于什么是“及时”,应当根据具体的案情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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