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虽存瑕疵,承包人向公司索要承包费等诉请获支持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7-06 09:33) 点击:352 |
李春华律师 (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 广东深圳 518114) 2012年11月28日,本人代理的原告陈某某诉深圳市红狐实业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案,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已作出判决,该判决已经生效并得到完全履行。 本案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已扣但原告并未领取的承包费用6374元、未经原告允许多支付送货员工资750元以及因被告擅自解除承包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7992元(自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 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增加“因被告擅自解除承包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8月25日)16492.67元”,最终金额为:41608.67元。事实与理由大体一致,主要就诉讼请求变更部分做下说明: 本案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购车款尾款32000元。对此,原告辩称:1、按照协议第二条,配送费分三档,最低一万元每月,双方可根据市场行情变化调整。事实上,双方后来约定的配送费为每月12500元。2、按照协议第三条,被告为原告垫付购车款,分12个月平均从原告的配送费中扣除。配送费每月12500元,实发8500元,每月扣除购车款4500元,协议已经履行了一年,购车款已全部扣完,否则被告也不可能主动提出与原告解除协议。 接下来,由双方相互举证、质证。 首先,由原告举证:1、协议书,证明协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关系,协议约定:(1)合同期限为2011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第1条);(2)承包费用分三档,最低一万元每月,双方可根据市场行情变化调整(第2条);(3)被告为原告垫付购车款,分12个月平均从原告的配送费中扣除(第3条);(4)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对方的经济损失(第8条);2、费用明细表,证明被告向原告支出费用情况。除201104(4230元)、201105(7000元)、201106(6374元)、201204(7000元)外,其余9个月均为8500元;3、现金支出证明单,证明 证人证言(陈某美、陈和某):证明申请人与深圳市红狐实业有限公司曾口头约定将承包费调整为12500元/月等事实。 接着,由被告举证,原告进行质证:1、协议书。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相关性不认可。按照协议第三条,被告为原告垫付购车款,分12个月平均从原告的配送费中扣除。协议已经履行了一年,购车款已经全部扣完。2、解除协议通知。应该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该通知系被告单方制作,并未送达原告签收。 法庭询问阶段,原告就索赔清单进行说明,该款包括如下几项:1、被告已扣但原告并未领取的2011年6月的承包费用:6374元;2、 最后,法庭判决如下: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款项6374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被告完全履行了该判决。至此,原告的最终目的已经达到,即确认购车款已经全部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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