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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强者更强,弱者更弱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8-24 02:28)     点击:45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出台有段时间了,我一直在保持沉默,却非常认真地关注着各方面的声音,大部分人拍手叫好,部分专业人士进行的是解读,但很少有人提出质疑和反对意见,让我再做一次另类吧。

  一部法律出台前,人们给予过多的希望,出台后人们给予过多的赞誉,实践一段时间后,却是过多的失望,实践才是检验一部法律的唯一标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打上时代的烙印,它非常有利地保护了强者,必将使强者更强,弱者更弱。

  回顾一下中国婚姻家庭的立法过程,每一部法律都印着时代的特征。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

  第一部发婚姻法解除的是“包办婚姻”。

  此法对废除包办、买卖、男尊女卑封建婚姻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一部非常伟大的法律。中国的妇女解放是最彻底的,妇女地位比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都要高,第一部婚姻法可以说是功不可没。

  198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的第二部婚姻法。

  第二部婚姻法废除的是“政治婚姻”。

  我国从50年代到80年代是政治挂帅,婚姻自然也是“政治联姻”,什么长儿子嫁一个书记的女儿,男女在择偶上首先考虑且政治是否匹配。81年婚姻法无疑对解除政治婚姻起了重要作用。

  2001年4月28日修正了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但无异于我国第三部婚姻法。

  “第三部婚姻法”解决的是“感情婚姻”。

  一位名人说“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被人们普遍认为是为解除没有没有感情的婚姻开了绿灯。

  同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200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而后两个司法解释更注重财产的分割。

  随着时候的发展,夫妻对其财产分割的认识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七八十年代可能对一个脸盆、一个暖瓶的分割都也十分在意,日前的离婚案件中除了不动产,夫妻之间对其他电器之类的都不屑一顾,因此,房产就成了夫妻财产分割的重中之重,也是立法关注的焦点,其分割方法也在不断的变化。

  1993年11月3日出台了法发[1993]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财产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6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正是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改变了这一规定,司法解释三实际上只是对婚姻法的进一步明确。

  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永为夫妻一方所有和父母为子女买房为子女一方有何弊端,笔者认为:

  一、加剧了夫妻家庭地位中的不平等

  夫妻关系即有“人合”也是“资合”,除了感情之外,从财产上讲,实际上是一种“合伙关系”和“共同共有”关系,即使合伙法都允许一方以劳务出资,而司法解释三却丝毫没有考虑这些因素,一方婚前的财产无论另一方婚后如何努力,都无法改变,另一方即使是承担了全部家庭劳务也是徒然。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拥有不动产的一方便成了家庭中的强者,必然财大气粗,因为房产永远是我的,我不害怕什么;没有房产的一方成了替道的弱者,无论我如何努力也无法改变,大大地加剧了夫妻家庭中的地位不平等。

  二、婚姻关系更不稳定,离婚率上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专家说不能把感情建立在金钱上,财产要和感情分开。实际上是财产的平等才是感情平等的基础,如果一方一分不挣全靠另一方供养着,你恐怕连话语权都没有,何谈感情?首先,共有关系的维系最主要还是靠财产,财产太清楚了,反而不利于共有体的存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有协议的大都离了婚;其次,有不动产的一方容易以强凌弱,夫妻吵架或伴嘴时,以此来挤兑另一方,更容易是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

  三、无法保护弱者的利益

  笔者刚办完了一件离婚案件,就非常典型。一对已经结婚20多年的夫妻,结婚时女方进了男方的家,房产当然男方的,男方长期患有各种疾病,女方无微不至关心照顾,并积极发展养猪、种菜等家庭副业,以供丈夫看病,并承担起教育、照顾子女的义务,后因为房屋要拆迁,在男方子女的挑唆下要求离婚,女方感慨地说:“20年我白侍候他们了?”试想一对夫妻到了金婚,拥有房产的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也得净身出户,这是多么可悲的一件事情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只能是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当然,立法者也好,解读者也罢,也都是强者,弱者连话语权都没有。

  让我再另类一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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