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李昌林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期间应当听取律师辩护意见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12-26 20:27)    点击:585
死刑复核期间律师反映意见最高法院应当听取
作者:杨维汉 发布时间:2012-12-25 11:23:29
  为确保死刑案件质量,最高法院24日公布的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司法解释还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

  不仅是死刑复核程序更加完善,为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二审案件监督、纠错功能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二审案件开庭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对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以及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二审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同时,司法解释还特别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审理;对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即使被告人并未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新华社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李昌林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公司法务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昌林律师,李昌林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李昌林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32011451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李昌林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南昌律师 | 南昌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李昌林律师主页,您是第1908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