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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重大盗窃罪!证据不足无罪释放!李波律师成功辩护案例!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7-26 11:28)    点击:1127
    犯罪嫌疑人陈xx,男,19883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西xxxxxxxx14号之一。曾因犯盗窃罪,20071123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9617日刑事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201261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被羁押于柳州市看守所。

xx被刑事拘留后,其父亲找到李波律师希望能够为其儿子进行辩护,李波律师接案后,立即向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陈xx,第一时间掌握了案件的相关情况,结合犯罪嫌疑人陈xx的供述和辩解,详细分析了本案案情,认为:首先,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xx并没有承认有盗窃汽车的行为;其次,公安部门仅仅凭借另案处理的其他犯罪嫌疑人供述曾经与陈xx共同盗窃过多部汽车就将其刑事拘留,没有相关受害人的报案记录,也没有找到被盗窃的汽车等物证,明显证据不足。据此,辩护人李波律师多次与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有关人员沟通协调,并出具律师建议书向城中分局建议:本案犯罪嫌疑人xx并没有承认有盗窃汽车的行为;公安部门仅仅凭借另案处理的其他犯罪嫌疑人供述曾经与陈xx共同盗窃过多部汽车就将其刑事拘留,没有相关受害人的报案记录,也没有找到被盗窃的汽车等物证,明显证据不足;现陈xx被羁押已近37天,至今没有见检察院批准逮捕,表示检察院也认为目前证据不足已对其进行逮捕。进而辩护人提出应该给予尽快释放,或者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以避免超期羁押可能引起的国家赔偿,且辩护人认为对陈xx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52条之规定,特申请对其无罪释放或者取保候审。

结果,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采纳了李波律师的律师意见,在犯罪嫌疑人陈xx被拘留的第37天以证据不足为由予以释放,犯罪嫌疑人陈xx及家属对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

辩护人简介:李波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西律师协会会员,柳州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柳州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民商委员会委员,柳州电视台新播报特约咨询律师,法律快车柳州资深推荐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离婚、房地产、保险、侵权、合同等纠纷代理,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多年的办案经验技巧,强烈的正义感和责任意识,赢取了来自全国各地当事人、法官的好评和信任,所办理的许多成功案例被柳州日报、柳州晚报、南国今报进行报道。执业理念:一个优秀的律师,应当知道自己在从事一个能挣钱但又不能挣大钱的职业;一个优秀的律师,应当知道自己应该为谁服务,应该帮助哪些人。

        李波律师:1340787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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