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15万,律师辩护判缓刑。。。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3-16 11:14)     点击:505

诈骗15万,律师辩护判缓刑。。。

  x省x市××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刑字第1233号

  公诉机关x市 ×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捕前住x省和平区新华街12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1年4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宣布逮捕,羁押于x市**区看守所。

  辩护人人李保忠,系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x市 ##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字【2011】第10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沈阳市 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及其辩护人李保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期间,被告人庞某冒充辽宁省公安厅民警,以能将委托被害人张某办理工作的退伍士兵安排到沈阳\鞍山\抚顺\海城等地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沈抚轻轨\武警部队\辽宁省委等机关单位工作为名,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害人分别在沈阳市和平区马路湾建设银行分理处\和平区工商银行储蓄所\沈河区回回营附近等地,先后多次通过转账及现金形式,被被告人庞某共骗取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庞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王\张\周\等证言;转账凭证等书证;被告人庞某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庞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解是事实存在,我通过别人办理了这件事情,只是没有办成,并答应办不成退还款项。

  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庞某犯诈骗罪,因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还账款,有悔罪表现,其主观恶意不深,社会危害不大,被告人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综上,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犯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庞某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期间,被告人庞某冒充辽宁省公安厅民警,以能将委托被害人张某办理工作的退伍士兵安排到沈阳\鞍山\抚顺\海城等地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沈抚轻轨\武警部队\辽宁省委等机关单位工作为名,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害人分别在沈阳市和平区马路湾建设银行分理处\和平区工商银行储蓄所\沈河区回回营附近等地,先后多次通过转账及现金形式,被被告人庞某共骗取人民币15万元。账款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 被告人庞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10月份,我在社会上认识了朋友王某找到我,对我说军区政治部军地人才办要把人办进公检法司系统,咱们去看看,就说咱们能办,先把钱收了,然后再办。我说行,然后王对我说,你到时候得穿警服,说是公安厅的,这样有说服力,正规。然后他给我了一套警服,警号是114938. 王对我说,他是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处的,但他的名字是真名假名我不清楚,他以前到我开的饭店吃饭,就这样认识了,但他是不是警察我不知道,因为我从来没有见过他从事警察有关的活动。王给我警服的第二天上午,他先自己去了军区政治部,他 回来后对我说,你下午去一趟,到政治部门诊部找一个女医生,她带你去找主任,看看什么事先应承下来。下午我 就穿警服去了军区政治部门诊部,找到那个女医生,她姓啥我记不清了,她对我说:你是小王的朋友吗?我说是,她就带我去找了主任,也就是张主任,张主任问我,你是公安厅的?我说是,他又问了我省厅的一些领导,比如x厅长什么的,我就随口说了两句,然后说到正事,x主任他对我说,他那有几个退伍兵的家长,想办进公安系统当辅警,我说能办。张就对我说,那要多少钱?我说得十万,张就对我说,我就跟那些兵的的家长说要十五万了,这样有回旋余地。然后对我说,我先给你三分之一,显示一下诚意。我答应了。张说先办一个,然后我就从张那 回来了。我回来后给王打电话,但王关机,过了两天张主任给我打电话,问我有什么卡没有,他要给我打款,我就把建行卡卡号告诉了他,张就给我打进来5万块钱,我从建行把钱取出来,这时王给我打电话来,问我怎么样了,我说事情成了,对方把5万块打过来了,王就对我说他能找到人,他能办,我就问需要多少钱,王说要3.5万元,我就给他的卡里打了3.5万元,王说不够,我和王在西塔见了面,我给了他5000元现金,然后王就消失了,再也找不到了。我看王不见了,我知道他跑了,我就自己找点门路,这时张主任给我打电话,问我办的怎么样了,我就说年底有信,明年初上班,张主任就问我还有几个人要办,问我还能办不,我说能办, 把钱打过来吧,张就陆续给我打了过来钱,有的是现金给我,共15万元,这些人有的要办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沈抚轻轨\武警部队\辽宁省委等,反正我说都能办,让张给打款,我根本没有办,我就是想挣的钱,到手的钱舍不得退,张打款后就问我事情办的怎么样了,我以各种理由推脱,让他等着。后来张让我还款,我没有给他退,让他耐心等待。。。

  2、 被害人张的陈述证实:我在部队是北京军地专修学院办事处的负责人,有很多部队的战士退伍后需要安置,但是非常困难。2010年通过朋友认识了庞某,。。。。。。

  3、 证人王某的证实:。。。。

  4、 证人张某的证实:。。。

  5、 证人周某的证实。。。。。

  6、 证人魏某的证实。。。。。

  7、 证人王某的证实。。。。。。

  8、 书证:转让凭条28张,收条2张。该证据证实:被告人庞某先后共诈骗张15万元。

  9、 沈阳军地人才办公室报送的名单(二份)。该证据证实:被告人庞某以省公安厅警察身份与被害人签订协议,约定安置人员工作事宜。

  10、 辽宁省公安厅政治部的情况说明。该证据证实:辽宁省公安厅没有庞某此人。

  11、 短信截图。该证据证实:被告人庞某给被害人张某发送的短信,虚构为相关人员安排面试、工作岗位。

  12、 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该证据证实:被告人庞某用于欺骗被害人张款项使用的部分银行卡,共2张。

  13、 和平区看守所的情况说明。该证据证实,给被告人庞某辩解其举报杨某犯罪线索一事不成立,不构成立功。

  14、 人所体检表。该证据证实,被告人庞某入所时腹部有陈旧伤疤,但无新伤,证实未收刑讯逼供。

  15、 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该证据证实,被告人庞某抓获的经过。

  16、 户籍证明和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主体身份及没有前科劣迹。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以核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庞某陈述:自己是诈骗行为,是为别人办事没有办成,同意退还。希望法院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称被告人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本院经查实属实,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判决从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 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姚

  审判员董

  代理审判员刘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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