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03-16 11:04)     点击:28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海事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请示》(沪高法〔201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一章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海事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单的海事、海商案件。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应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李保忠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保忠律师,李保忠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李保忠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0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李保忠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沈阳律师 | 沈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李保忠律师主页,您是第21590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