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案判缓刑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4-10-15 05:27) 点击:338 |
XX市XX区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11)和刑初字第78号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男,汉族,1987年6月12出生。住 被告人黄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赖 XX 代理审判员 朱 X 人民陪审员 王XX 二 ○ 一 一年 四 月 二 十五 日 书 记 员 杨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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