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被判缓刑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8-01 10:27) 点击:861 |
成功案例 敲诈勒索被判缓刑
x省x市××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刑字第0223号 公诉机关x市 ×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捕前住辽宁省沈河区。因涉嫌本案于2000年3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x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 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x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张、 审判员陈 代理审判员韩 二000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华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