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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一咨询
以帮助我进入公司任职为由骗取钱财
欠条 今因承诺利用自己工作关系可将张鹏及其同学姚苗安排到重庆西部航空公司处工作,分别于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和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收到张鹏和姚苗ATM机转账现金共计叁万伍仟(35000)元整。并于我住所重庆市渝北区电子校立交旁加州财信国际小区广场两岸咖啡见面,并承诺如果张鹏和姚苗没有被我安排进入重庆西部航空公司工作就将全款退到张鹏和姚苗处,本应于二零一四年十月之内将张鹏和姚苗安排进入重庆西部航空公司处工作,现由于我处原因不能将张鹏和姚苗安排进入重庆西部航空公司处工作,现于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经三方协商约定后,我承诺将这叁万伍仟(35000)元整在今起协定十五天,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前以打款到银行卡形式全部还清到张鹏和姚苗处。如若不能还清,法律责任我自承担。以上恐口说无凭,特立此据!
地区:四川-成都 分类:民事法律-劳动纠纷 提问时间:2015-08-13 10:52:28
提问者: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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