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应如何处理?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5-14 22:36) 点击:82 |
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案情回放: 2008年某日,本案中肇事司机驾驶小型客车,在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时,因其在夜间行驶时未降低行驶车速,且行经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时,未按导向标志行驶与自行车相撞,造成自行车骑车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局交警支队交警大队处理,因当时刚凌晨,路上无人目睹此次事发经过,且对方坚持认为自己也是在绿灯亮的情况下通行,从而使交警无法进行责任认定。自行车骑车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治疗,目前尚遗留后遗症,现其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故骑车人心中无底,故其向本律师咨询,其案件的最终结果如何。 焦点讲述: 本案中,双方都认为自己是在绿灯下通行,从而导致交警无法作出责任认定,进入诉讼阶段后,举证责任成了成败的关键。因为举证责任的本质乃在于败诉的风险应由谁来承担,因此如何确定举证责任成了此案的焦点。 案例点评: 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本案中的小客车是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呢?从立法本意来看,衡量是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应以是否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为标准,而机动车作为一种现代化的交通工具由于本身的质量、体积及动力等影响,即使以较慢的速度行驶也会对周围造成影响,这已在人们日常生活的经验和上面的案例中得到印证。因此,对高速运输工具的理解应是强调工具本身而不应着眼于是否高速,故本案中被告的车辆经过十字路口时虽速度已低,但仍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中第123条关于无过错责任的规定,从而按照《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 条第2款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司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特别法,其实际上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作了更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更进一步说明机动车应适用高速运输工具,适用无过错原则,从而适用民诉法和证据规则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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